河南省日前對省管企業公務用車的配備和更換作出新規定,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金以及虧損企業不準爲其領導人員購買更換公務用車。
河南省廉潔自律辦、省國資委出臺的《省管企業領導人員配備更換公務用車的暫行規定》指出,河南省管企業領導人員公務用車的配備和更換實行編制管理和價格控制,具體標準是:省管企業領導人員配備公務用車原則上執行同級省管幹部的乘車標準,如系經營需要,經批准可適當放寬;省管特大型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公務用車最高不得超過省(部)級幹部乘車標準,其他省管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公務用車最高不得超過副省(部)級幹部乘車標準;省管企業子(分)公司或二級單位領導人員配備公務用車原則上執行縣(處)級領導幹部乘車標準,如經營需要,經批准,最高不得超過市(廳)級幹部乘車標準;各企業配備更換其他公務用車執行縣(處)級乘車標準。
《規定》特別強調,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金以及虧損企業,不準爲領導人員購買更換公務用車。就企業配備更換公務用車,《規定》進一步作出“五不準”的規定:不準購買豪華進口小汽車,不準對領導人員乘坐的小汽車進行豪華裝飾,小汽車的報廢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不準將企業購買的小汽車入戶私人名下,不準將企業小汽車供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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