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民劉先生投訴稱,他同天津我愛我家房屋租賃置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愛我家”)簽訂了爲期一年的房屋委託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劉先生準備收回房屋時發現,我愛我家事先未通知就擅自將房屋租賃給另一客戶劉某至明年2月,致使其有家難回。面對記者覈實,我愛我家認爲他們可以延長六個月的委託期。
昨日下午,在同我愛我家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劉先生來本報投訴。據劉先生介紹,他於2003年10月15日與我愛我家簽訂了《房屋銀行委託合同》,將其岳父李某的位於黃河道興盛裏的一處住房出租,合同期爲一年,到今年10月14日期滿。“距離到期還有一個月時,我電話通知我愛我家,房屋有急用不再續簽合同。到期後,我找到我愛我家準備收回房屋,一位負責人稱‘雖然咱們之間的合同到期了,但我們同客戶的合同還沒到期呢’。”
劉先生說:“按照合同規定,我愛我家要想延長委託期,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我,即使我同意,對方也應支付我房租,而事實是:我愛我家既沒有事先打招呼,合同到期後也沒付我房租。”劉先生本想強行收回房屋,讓現在的承租者劉某去進行交涉,但考慮到劉某在我愛我家處押了1200元,劉先生不忍心讓劉某“毀約”。
記者昨天與我愛我家取得了聯繫,客戶服務部一位姓任的先生只解釋說:“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延長六個月的委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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