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大港區人民檢察院日前對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潘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5000元。
被告人潘某,農民,安徽省臨泉縣廟岔鎮人。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20日,被告人潘某攜帶毒品海洛因從原籍來到本市大港區,欲通過趙某(另案處理)銷售。6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潘某和趙某在大港區某理療中心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被告人潘某獲利15000元,後當場被抓獲,毒品和贓款被繳獲。經市公安局刑事科技部門鑑定,被告人潘某販賣毒品的成分爲海洛因,重量爲38.74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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