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的電擊事故,使10歲的小強失去了左臂,雙下肢、腹部、會陰被嚴重毀損,經寧波市中院一審、浙江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小強最終獲得964426元賠款。這筆賠款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這是迄今爲止,浙江省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最高金額。2003年4月26日下午,小強和同學一起在段塘洞橋小區後面的河邊玩耍時,爬上一個平臺,不小心觸及變壓器,被電擊倒掉進一個糞坑。經上海電力醫院治療並經鑑定事務所鑑定:小強全身4處傷殘,其中會陰部爲三級傷殘,左上肢爲五級傷殘,雙大腿和雙足均爲十級傷殘。事發3個月後,已爲小強支付了6萬餘元醫療費的小強的父母,再也無力承擔昂貴的醫療費用,遂將肇事變壓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部門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終認定:本次事故中小強總計損失1080534元
其中被告寧波京潤置業有限公司作爲該事故變壓器的產權人,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寧波京潤水產市場經營有限公司作爲該電力設施的實際使用人,在使用過程中,未承擔周圍設施的維護、管理之責,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於發生事故的變壓器帶電部分與建築物、構築物的邊沿之間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被告寧波電業局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強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疏於管教,對觸電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20%的責任。同時,三被告合計賠償小強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日前,所有賠償金已全部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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