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公判會,依法對搶劫殺人犯罪分子孟祥明、王學利、蘭學軍、程海林和李樹貴進行了公開宣判。會後,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上述罪犯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爲謀取錢財,1998年5月27日,罪犯蘭學軍、程海林、李樹貴及董作盛(已死亡)經事先預謀,騙租被害人米某某駕駛的松花江牌汽車。當車行至本市大港區總機械廠附近土路時,四人趁四下無人之機,採用以繩索勒頸、菜刀切割頸部的手段將米某某殺死。爲隱瞞罪行,作案後,四人將屍體拋於附近小河內,並將米某某駕駛的汽車(價值人民幣3.4萬元)、諾基亞手機(價值人民幣3360元)及80元現金搶走。後四人駕車至大港區翟莊子與河北省黃驊市孫正莊之間的土路時,因車出現故障,遂將汽車燒燬逃逸。
2003年4月2日,罪犯蘭學軍又與孟祥明、王學利密謀搶劫,並決定故伎重施。當日,三人攜帶鋼絲繩,通過電話與被害人張某某聯繫,騙租其汽車。當張某某駕駛着黑色奧迪轎車來到本市津南區小站鎮樹才中學附近一建築工地時,三人按事先預謀用鋼絲繩猛勒張某某頸部並用磚塊擊打其頭部,致張某某死亡。後三人將屍體拋於大港區一蝦池內,並將張某某所駕轎車(價值人民幣4.49萬元)、手機、液晶電視機、項鍊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48萬元)及5000餘元現金搶走。隨即,三人逃至山東省章丘縣明水鎮孟祥江住處隱匿。孟祥江在明知該車是贓物的情況下,仍幫忙聯繫買主、辦理假牌照、租賃車庫。
法院經審理認爲,孟祥明、王學利、蘭學軍、程海林、李樹貴分別結夥,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搶劫罪,且在犯罪過程中致人死亡,搶劫財物數額分屬巨大或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遂依法判處上述五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孟祥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贓物,仍積極幫助轉移、藏匿,其行爲已構成窩藏贓物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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