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縣7名橡膠收購站負責人認爲縣政府的一紙“會議紀要”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遂將白沙縣政府告上法庭。日前,這起備受關注的海南首例“會議紀要”引發的行政官司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認爲“會議紀要”對外未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對7名負責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駁回7名負責人的訴訟請求。
收購站:會議紀要侵犯權益
7名橡膠收購站負責人訴稱,他們是依法成立的民營橡膠收購站,2004年,白沙縣政府以白府(2004)4號文件規定,從4月1日起,全縣民營橡膠產品由縣熱作場統一收購、加工、銷售。爲此,他們只得停業,不敢再收膠。4月19日,縣政府形成縣長辦公會議紀要並下達政府有關部門,明令取締他們的收購站。但未向他們送達。縣政府自該日起派出工作組到他們的收購站口頭下達了取締決定,並明令他們不得再收膠,否則就將進行處罰。他們認爲,白沙縣政府作出的會議紀要直接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縣政府撤銷該會議紀要,並賠償經濟損失。
縣政府:紀要未形成行政行爲
白沙縣政府則辯稱,2004年4月19日縣長辦公會議紀要是縣政府根據有關條例、有關文件而召開的縣長辦公會議。會議結束後,會議紀要僅發給參加會議單位和有關領導同志,沒有對外公開,更沒有下達給7名負責人。會議紀要沒有文號也沒有蓋章,屬於研究問題的性質,亦是屬於縣政府指導橡膠管理工作的思想範疇,尚未形成實際性的行政行爲。自會議紀要產生後,縣政府尚未頒佈和下達過任何與會議紀要相關的書面文件、決定、通知等。
法院:紀要未產生法律效力
法院審理認爲,7名收購站負責人請求撤銷“會議紀要”,在庭審中明確爲請求撤銷“會議紀要”的第三、四、五、六項內容。關於上述四項內容,是白沙縣政府爲了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33號文精神,由白沙縣政府召開縣長辦公會議而形成的對會議內容如實記錄的“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未蓋公章,也未向7名收購站負責人送達。故該“會議紀要”對外沒有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對本案7名收購站負責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7位收購站負責人就上述“會議紀要”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雖已受理了,但應依法駁回起訴。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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