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化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須繳綠化建設保證金
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天津市園林局獲悉,《天津市城市綠化條例》近日頒佈施行,本市對確需建設但又無法達到規定綠化指標以及對未按規劃落實綠化面積的建設項目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
對確需建設但因建設場地的限制而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劃指標的建設項目,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徵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綠地面積和地級差價繳納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有落實綠地面積規劃指標的建設場地但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低於規劃指標的建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建設單位未按照綠地規劃指標補建綠地的,應當按照所缺綠地面積和地級差價繳納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異地補建綠地代建費必須用作綠地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單位繳納綠化建設保證金主要是對其進行監督、制約,強化其落實綠化指標的自覺性。建設單位按綠化指標規定落實的,綠化建設保證金全部返還。未落實綠化指標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綠化建設保證金代爲綠化。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爲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綠化標準和要求在六個月內進行臨時綠化,所需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爲綠化,代爲綠化的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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