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副部長朱慶生5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新舊合作醫療制度在成立的經濟基礎上有較大差別。
朱慶生說,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數額有明確規定,醫療服務水平和抗風險能力較高,以保大病爲主,兼顧小病,自願參加,籌資管理單位主要以縣爲單位,政府對其管理水平提高,與對貧窮農民的醫療救助制度相關。而過去曾存在於廣大農村的合作醫療制度,起於20世紀50年代,20世紀70年代起在全國覆蓋,覆蓋面較廣,達90%左右。在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下,對保護農民健康發揮了一定作用,其經驗也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肯定。舊的合作醫療制度名義上是政府扶持,但沒有明確規定政府財政投入數量,個人投入爲主。籌資水平較低,醫療服務水平和資金管理水平也較爲低下,抗風險能力較差,以保小病爲主,籌資管理單位以村、鄉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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