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時限最多30天
北方網消息:爲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調解人事爭議,日前,市人事局、市總工會制定出臺了《天津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辦法》。
《辦法》規定,本市事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時、依法調解本單位或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申請人提出調解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調解的,應在30日內調解完畢。同時,《辦法》還就調解委員會調解人事爭議的程序、工作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