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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著名企業家李曉華狀告21世紀經濟報道報社名譽侵權案已由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了李曉華勝訴的一審判決。
2003年6月19日,《21世紀經濟報道》以《“北京首富”李曉華涉案》的標題刊發該報記者的署名文章,並被海內外數十家新聞媒體和上百個網站轉載。李曉華看到此文後非常憤慨,立即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認爲該文章在沒有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就做出李曉華先生涉案的失實報道,造成李曉華聲譽嚴重毀損。2004年3月5日,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明確認定該文內容嚴重失實,侵犯了李曉華的名譽權,判令被告21世紀經濟報道報社自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在該報第一版上與侵權文章相同的位置處刊登道歉聲明。一審裁定後,被告不服,上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北京首富”李曉華涉案》一文從排版、標題、內容等多處嚴重失實,有惡意誹謗之嫌,誤導公衆和媒體,客觀上造成李曉華個人名譽及社會形象受到貶損,社會評價降低。終審判決認定:客觀、真實系新聞報道的宗旨,李曉華作爲社會知名人士爲公衆所關注,對其的新聞報道更應嚴肅、謹慎。21世紀經濟報道報社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曉華涉案》一文已構成對李曉華名譽權的侵害,21世紀經濟報道報社應向李曉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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