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幾年來,天津市企業和外地進津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的數量逐漸增多,受文化、技術等方面的限制,農民工大都從事苦、髒、累、險的工作,一些行業事故傷害和職業傷害發生機率較高。特別是隨着天津市城市建設的發展,以農民工爲主要勞動力的外地施工企業大量進入天津市施工市場,這些企業大多沒在註冊地或本市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的傷亡時有發生,農民工因工傷亡後本人或家屬不能得到及時救助或撫卹,給職工及家庭帶來極大傷害。爲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近日下發了《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並自今年11月1日施行。
招用農民工的所有用人單位都應參加工傷保險
按照《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招用農民工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的全部工資報酬確定,其中個人工資報酬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爲基數;超過本市規定的繳費工資上限的,按照繳費工資上限執行。
《規定》要求,使用農民工的本市用人單位按本市已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外埠進津承攬施工工程的用人單位應當到施工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爲招錄的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覈定以及變更手續,並按照本市確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
對用人單位新錄用的農民工,用人單位當月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實勞動關係之日起5日內,書面向所屬經辦機構備案,並於次月補繳工傷保險費後,招錄當月發生的工傷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予以支付。今年是本市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第一年,用人單位在補足應繳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其間發生的工傷費用予以支付。
外埠註冊的或者成建制在津承攬施工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爲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期間不再重複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在註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註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埠註冊的或者成建制在津承攬施工的用人單位在本市參保的,其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應當按照管轄規定向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的費用。外埠註冊的或者成建制在津承攬施工的用人單位既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又未在本市參保的,農民工因爲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由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認定爲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農民工受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經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在內的工傷醫療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傷殘待遇;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在內的工亡待遇。
被評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按照規定享受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農民工,以及享受撫卹金的工亡農民工親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以農民工個人繳費工資爲計發基數;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計發基數,最高不超過15年。其中,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爲15年;年齡在45週歲至55週歲之間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爲10年;年齡在55週歲以上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爲5年。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最高不超過15年。其中,年齡在65週歲以下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爲15年;年齡在65週歲至70週歲之間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爲10年;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領取待遇的年限爲5年。農民工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或者工亡職工親屬一次性領取撫卹金後,其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
農民工及其親屬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規定》,外埠註冊或者成建制的用人單位在津分承包建築施工的,建築施工總承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和用工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督促分承包單位爲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督促其按照規定報告並提出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在津分承包建築施工的用人單位如違反有關規定將工程再次分包,造成農民工因工傷亡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在本市生產經營施工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用人單位未按照本市規定支付其應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老工傷,只要不超過一年,民工及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新《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對於《規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工傷認定的,按照《規定》,未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一年的,且用人單位仍在本市生產經營施工的,工傷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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