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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高效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圖爲就業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政策諮詢服務 |
十部配套法目前僅出臺一部
國務院近日公佈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條例內容引起廣泛關注。有關專家表示,該條例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但是,我國勞動法體系仍不完善。此外,就條例中“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賠償金加倍”的規定,專家給予了高度認同。
監察條例操作性強
《勞動法》專家、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指出,因爲我國《勞動法》制定時主要是針對計劃經濟時代的勞動關係。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日益多樣化和複雜化,此時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
《勞動法》1994年誕生後不久,我國在完善勞動法體系的計劃中曾提出《勞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集體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十個單項法的立法計劃,它們將與《勞動法》這項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套完善的勞動法體系。但10年過去了,目前卻只出臺了一部《安全生產法》。與其他法律體系相比,勞動法體系的建設相對滯後。
關懷教授告訴記者,1994年正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此時誕生的《勞動法》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內部的勞動關係制定的。隨着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的加深,企業所有制形式越來越多樣,用工形式越來越多樣,新的問題也應運而生——私企僱員問題、流動人口勞動力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等等。對這些問題,必須有一部勞動保障監察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才能應對。而新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就非常貼近時下的實際情況和現實問題,可操作性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重大、焦點的社會問題能發揮積極作用。《條例》執行一段時間、積累一定經驗後,有望爲《勞動保障監察法》的最終出臺打下堅實基礎。
罰金標準貼近實際
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人大法學院副教授黎建飛認爲,以前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通常只由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行政性罰款,而勞動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徑、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一般不能得到應付工資以外的賠償金。《條例》中的新規定,使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徑,也能通過舉報等途徑獲得應付工資以及罰金。
按照原有的勞動監察規章,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除了補發工資外,還將被罰以應付工資1至5倍的罰金。而新《條例》中規定的罰金只有應付工資的50%至1倍,似乎減少了。但黎建飛指出,這在立法上其實是一個進步——原來的“1至5倍”彈性過大,可操作性反而不高,實際效果也並不好;現在的“50%至1倍”縮小了彈性範圍,操作起來會更容易。
黎建飛提醒廣大勞動者,按照現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果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工資討回來的同時還應額外獲得25%的滯納金。這25%的滯納金與《條例》規定的“50%至1倍”的罰金並不衝突,勞動者可以獲得雙份罰金。
勞動監察員隊伍匱乏
全國僅2萬人遠不能滿足需要
新頒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爲“勞動保障監察員”這一職位賦予了更多權力,也爲他們規定了更多管理規範。對這些勞動保障監察第一線的工作者,黎建飛認爲,新《條例》賦予他們的權力是必需的,這與國際通行慣例比較一致。但對他們的權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權力滋生出腐敗。
黎建飛介紹說,目前我國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總數還不到2萬人,遠遠滿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縣級政府甚至沒有勞動監察大隊,有的話也只有三五個人,幾乎形同虛設。所以我國急需壯大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隊伍,提高他們的專業性和規範性執法能力。在現狀下,賦予他們更多權力是必須的,這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是'社會警察'”的定位。
但權力容易滋生腐敗,爲了預防腐敗因素,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執法效力,應該對他們的權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規定。例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經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接下來將要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配套實施細則中,這些限制性規定應該得到進一步強調和細化。”黎建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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