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半生勤勞苦學……用清高與驕傲贏得的榮譽與讚美,剎那間竟被如此狂野粗暴地踐踏成污泥濁水。”在“慕馬案”中落馬的女貪官焦玫瑰,得知自己被一些文章寫成是瀋陽黑社會頭子劉涌的“姘頭”後,用這樣極具文學性的語言形容自己的心情。在監獄中服刑的她,將中國青年報社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精神賠償。
昨天,此案在東城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焦玫瑰因在遼寧省女子監獄中服刑未到庭,她的丈夫、姐姐等六七位親屬從瀋陽等地趕到北京。
要求中青報當庭道歉
在法庭上,焦玫瑰的代理人劉律師說:“什麼叫姘頭?非夫妻同居的不正當關係的一方纔叫姘頭。對於一個傳統女性來說,這是最具侮辱性、最惡毒的語言!”
劉律師說,《中國青年報》在2001年8月31日發表了題爲《揭開劉涌保護傘:乾爹乾媽和姘頭》的文章。文中寫道“市中級法院副院長、以致公黨瀋陽主委身份擔任市政協副主席的焦玫瑰是劉涌的‘姘頭’。”
劉律師認爲,中青報在文章中四次用“姘頭”,大標題中用醒目黑字“姘頭”違背事實,構成了對焦玫瑰名譽權的侵害。“我們代表焦玫瑰要求《中國青年報》當庭向我們道歉!”
焦玫瑰被剝奪的只是自由權,她的名譽權、人格權並沒有被剝奪。不管中青報有沒有主觀故意,但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焦玫瑰的另一位女代理律師說。
看守所所長給焦作證
爲了證明焦玫瑰在看到媒體的“姘頭”說法後精神受到極大打擊,社會評價降低。焦的律師當庭宣讀了兩份焦玫瑰曾經所在的看守所所長及女管教的證言。證言說,焦玫瑰在看到說她是“姘頭”的報道後很惱怒、氣得手直哆嗦,拒絕吃飯,當晚就寫了一封信要求給當地檢察院。同住的人還反映焦玫瑰因此產生了輕生的念頭。
對於這段心情,焦玫瑰在“我的陳述”中有這樣的描述:“……報紙在抽搐的手指間索索地抖動着,像風雨中淒冷的寒流,驅趕着毒蛇一樣的文字在牢房中瘋狂亂竄,一根根地噬斷我的神經……我像受傷的蛇一樣痛苦地扭動着自己的脖頸,爲拯救自己而迅速地做着選擇:1.死亡;2.瘋狂;3.活着。”焦玫瑰表示,只要活着,她就要討回一個說法。
中青報認爲焦咎由自取
《中國青年報》的代理律師說,涉案文章作者並非中青報記者,而是浙江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應文責自負,中青報只盡版面編輯審覈職責。同時他還拿出一份從國家圖書館檢索到的文章,表示中青報並不是首次刊登“姘頭”說法的媒體。
“焦玫瑰社會評價的降低並不是因爲‘姘頭’說法,而是她貪污、受賄,咎由自取。”中青報代理律師表示,如果法院認定《中國青年報》有責任的話,他們只願意在報紙上登更正,但不同意賠錢。
因焦玫瑰代理律師的調解意見和其訴訟請求一樣,遭到中青報律師反對,法官認爲調解失敗,宣佈將擇日宣判。
信報聲音
法律保護所有人的權利
法律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包括服刑人員。如今這一司法理念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爲什麼要保護罪犯的權利呢?因爲:1.罪犯是“人”,爲了體現人道主義而保護罪犯權利;2.罪犯是“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3.爲了改造罪犯而保護罪犯的權利。“慕馬案”落馬女貪官,不滿自己被稱爲劉涌姘頭,獄中一怒之下將中國青年報社告上法庭,索賠20萬元精神賠償。這表明,保護所有人正當權利的理念,已經影響到服刑人員身上。當服刑人員能夠運用法律保護自己正當權利的時候,就是社會進入法治時代的開始。走出“壞人”無權利的誤區吧,法律保護所有人的權利。任何人都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即使他是個犯罪分子。他壞,不等於他什麼也沒有了。這樣,法律纔會讓人覺得不僅有懲罰,更有保護。遲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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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玫瑰,原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2003年,她在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副市長馬向東等16人受賄、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落馬。
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職期間,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頭目劉涌等人財物,數額巨大,且利用職權將本單位公款非法佔爲己有。“慕馬案”案發後,焦玫瑰先後被免去法院副院長、市政協副主席職務。2003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其受賄罪、貪污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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