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部分死者親屬在海豐縣人民法院門口閱讀判決書 |
3年前25名被收容人員葬身火海
3年後法院終審判處被告向11名死者家屬各支付18.7萬
“我們終於贏了,一年半的申請國家賠償官司終於結束了,兒子在天之靈也可以得到告慰了”。前天,家在河北的祁景令夫婦,接到代理律師汪秋萍關於“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電話後抱頭而泣。
祁景令夫婦的兒子祁文正在2001年海豐“4·9”收容遣送車失火事件中喪生,汪秋萍是他們所請的代理申請國家賠償的律師。和他們一樣,委託汪律師代理國家賠償的還有另外10戶人家。這些人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海豐“4·9”收容遣送車失火事件中死者的親屬。
在這份終審判決書上,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維持原判,這也就意味着汕尾市民政局將在接到這個判決的10天內,向提出國家賠償的11名死者家屬分別支付18.7萬元的行政賠償。
事件回放
遣送車途中起火25人無一逃生
2001年4月9日,一輛車牌號爲粵ND0323的收容遣送車(中巴)載着25個被收容遣送的人員開往廣州。負責遣送25名被收容人員的是海豐收容站的職工戴劍輝和巫允欽。
“粵ND0323”並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輛經過改裝過的“收容遣送車”。這輛1998年10月購買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長施養鴻等領導的意思進行了改裝:窗戶上加了不鏽鋼的柵欄。在車廂與駕駛室之間,加了一道不鏽鋼推拉開關的隔離門,也稱“側拉門”。被收容人員上車時,先通過駕駛室,再進入“側拉門”後的車廂。
當日上午10時40分,開到深汕高速公路B線60公里處(在惠東縣境內)時,車子突然起火了。
戴劍輝發現車廂裏冒了煙後,走到“側拉門”前喊了句:“是誰放的火?趕快自己滅掉,要不然就報警,把你們全部送到公安局去”後就沒有再理。
在減速行駛約100米後,司機施長成看到火越燒越大,就停下了車,拿了一支滅火器,和戴劍輝一起下車,跑到車右側的窗口去滅火。由於車窗內扣式玻璃關着,無法打開,兩人又返回車內,用滅火器從柵欄門上部往裏噴。但是,“距離太遠,加上裏面的人都站起來往前涌,滅火器噴不到而滅不了火”。
於是,施長成又在車上找了把鐵錘,打碎車門側面的玻璃,用滅火器往裏噴,但是“火勢比較大,加上滅火器裏所剩藥劑不多,噴一下就噴完了”,此後施長成和戴劍輝又到路上攔車去求救。
起火18分鐘後,得到領導指示的巫允欽鬆開了鬆緊帶,並打開了側拉門的鎖頭,但是此時“火猛煙濃,被遣送人員往側拉門擠”,側拉門已經拉不開了,在煙火延伸至駕駛室以後,他們放棄了搶救。
消防隊員是11時40分趕到現場後,發現車已經基本燒燬,可燃物也基本燃燒完畢,在車廂的前部,“堆疊有許多燒焦的屍體,大量濃煙從窗口往外冒”。25名被收容人員無一生還,被燒死的人中,最大的30多歲,最小的只有19歲,分別來自黑龍江、河北、湖南、四川、陝西5省。
兩名收容站職工 被判玩忽職守罪
“4·9”事故很快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省、市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門隨後組成了事故調查組。
調查組最後認定起火的原因是:由於坐在車後室內右側後數第二排的“三無”人員縱火,引燃了車內可燃物所致。
負責遣送的海豐收容站職工巫允欽、戴劍輝後來被控玩忽職守罪。根據海豐縣人民法院有關案卷所述,“被告人巫允欽、戴劍輝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及時將車內人員解救出來,延誤了撲救時機,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無’人員被燒死,車輛被燒燬的嚴重後果”。
2001年12月此案一審,2002年經過再審,巫允欽、戴劍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由於司機施長成是臨時工,法定職責只是開車,他後來沒有受到玩忽職守的指控。
時任海豐縣民政局局長李新和副局長黎祥流受到黨政處分,海豐收容站指導員黃希饒、遣送組副組長李鐵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記大過。
而收容站站長施養鴻,則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施養鴻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報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裝車輛,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規定;在“4·9”事故中,沒有嚴格進行安全檢查。
家屬反應
11名死難者家屬 申請國家賠償
“4·9”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被要求在一張名爲《“4·9”事故死亡人員善後處理協議書》簽字。其核心內容是“一次性給予死者喪葬費、家屬生活困難費、差旅費等補助4萬元,分配給父母、妻子、孩子,收容站今後不負任何責任”。
多數死者家屬簽訂了這份協議,拿到4萬—5萬不等的“補助”後離開了海豐。
2003年6月,死者家屬夏昌餘拿到了海豐收容中轉站幹部被判玩忽職守罪的刑事判決書,夏昌餘等11名死者家屬委託廣州市華瑞興律師事務所汪秋萍律師,提出國家賠償申請。7月14日,海豐縣人民法院下發了受理案件通知書,立案審理。
由於海豐收容中轉站被撤掉的緣故,2003年1月,按照法院的要求,死難者家屬將被告變更爲汕尾市民政局。汪秋萍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收入的統計數額(約爲9000多元),代表11戶家屬提交了每戶約18.7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艱難索賠
法院判被告支付賠償
今年4月18日,一審法院判決死者家屬勝訴,判處汕尾市民政局賠償死者親屬18.7萬元的賠償金。之前海豐收容中轉站支付給死者親屬的“補助”費用,則被視爲因同一賠償理由所取得的理由,在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
一審判決後,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訴,二審近日在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在庭審中,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師提出幾個觀點:
其一,他認爲一審法院將汕尾市民政局作爲賠償義務機關是錯誤的。他認爲“4·9”事件發生時,海豐收容遣送站應屬於海豐縣民政局編下的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因此,應該由現在沒有被撤銷的海豐縣民政局作爲賠償單位。
其二,他提出“4·9”事件發生後,死者親屬和當時的海豐收容遣送站簽訂了“補助協議”,支付了補償款,明確了補助之後收容站不負任何責任。
其三,他還提出,“4·9”事件的發生是因爲被遣送人員先行縱火,事後又不履行救火義務,不配合工作人員積極救火,是導致“4·9”事故嚴重危害後果的原因之一,死者本身就有明顯的過錯,所以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汕尾市中院則認爲:
1.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是受汕尾市民政局直接領導,並委託海豐縣民政局實施管理的,該站的設立、變更、撤銷都是汕尾市民政局依法作爲。海豐收容遣送中轉站雖然被撤銷或變更,但汕尾市民政局依然要履行職責,因此要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親屬雖然在“4·9”事件之後領取了補助款,但當時由於原海豐收容中轉站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爲是否違法還沒有確認。在確認工作人員違法後,死者親屬依法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3.汕尾法院認爲,雖然“4·9”事件屬於遣送人員縱火導致,但是民政局方面不能舉證是哪個死者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所以不予支持。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汪秋萍也提出,這個觀點既沒有證據,也缺少起碼的人性基礎和人道主義,因爲死者被關在車廂內根本無法救火,也無法逃生。“其實問題很簡單,只要把門打開,讓被關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發生!”
因此,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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