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網消息:隨着養老社會化程度的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老人走進了養老機構。然而,由於這一行業尚沒有完善的規範體系,從而不可避免地發生糾紛。老年人在養老機構意外摔倒、走失後的處理及責任分擔問題成了養老機構及社會大衆十分關注的話題。今年,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多起該類案件。
骨折老人應否住院
2003年2月11日,李某與河東區一家老人院簽訂了《託養老人合同書》,約定李某將其母王某託送至該老人院養老。今年5月29日下午,王某與其他老人因爲瑣事發生爭執,期間,王某摔倒在地。隨後,老人院立即將王某送至醫院治療並通知了其子女。經診斷,王某傷情爲“右股骨粉碎性骨折”。6月1日,子女們將王某送回老人院。對王某子女的這一做法,老人院頗爲不滿,恐王某在此期間會發生意外,多次要求王某之子李某將母親送往醫院治療。由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後老人院以此爲由提起訴訟,同時要求李某給付6月11日至28日的託老費293.9元。
對此,被告李某辯稱,其母王某不同意住院做手術,6月1日將王某擡回老人院後,李某等子女帶王某前往其他醫院進行治療,病情已穩定,不同意老人院要求將王某接出送往醫院治療的訴訟請求,但願意給付託老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某摔傷後是採取住院手術治療,還是採取其他方式治療,應在聽取醫務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由王某本人或其家屬決定。老人院只是社會託養機構,不能強制要求李某將王某送往醫院治療。據此,法院判令李某給付原告老人院護理費293.9元,駁回老人院其他訴訟請求。
老人摔傷責任誰負
除上述情況外,老人家屬狀告養老院未如約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年過八旬的蘇大爺由於膝下無子女,於去年住進了養老院。入住時,蘇大爺交納押金500元、全護費600元,養老院承諾提供24小時全方位服務。未成想,此後不久,蘇大爺卻在試圖從牀位處走向距離1米多遠處的如廁坐椅時不慎摔傷了右腿。爲此,蘇大爺的老伴以養老院未盡約定的看護義務爲由提起訴訟,要求養老院賠償老人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1.8萬餘元。該案成訟後,被告養老院辯稱,蘇大爺之所以摔傷是由於其沒有呼叫看護人員、擅自行動導致的,並且在蘇大爺受傷後院方已採取措施積極爲其治療,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經過法院大量細緻的調解工作,雙方最終當庭達成協議,被告養老院自願退還蘇大爺押金500元,並給付其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