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就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長劉志遠鉅款行賄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兒媳案進行宣判,一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志遠有期徒刑3年,同時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罰金100萬元。
被告人劉志遠現年40歲,大學文化,原系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興業)董事長。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志遠於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底,貴陽市政府研究決定,擬出讓貴陽市中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部份國有股權。信息傳出後,被告單位世紀興業等公司均有意收購。時任世紀興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劉志遠經人介紹認識了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的兒媳易陽。雙方商定,由易陽負責協調貴陽市相關部門工作,劉志遠則負責與貴陽市國資局就收購價格等事宜進行談判,收購成功後劉志遠付給易陽好處費500萬元。
爲達到收購目的,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向貴陽市國資局提供了大量的虛假驗資報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1999年上半年,易陽與其夫劉小偉找到貴陽市有關領導,建議由世紀興業收購。貴陽市政府研究決定原則上同意世紀興業參與競爭。貴陽市國資局對被告單位進行了考察,並達成協議,由世紀興業以每股2.41元的價格收購中天公司3300萬股的國有股,佔總股本的33.65%,轉讓總金額爲7953萬元。其間,劉方仁出面就此事給貴陽市有關領導打招呼。1999年12月28日,財政部對貴州省國資局《關於轉讓中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家股權的報告》作出批覆,同意雙方股權轉讓。2000年1月,貴陽市國資局和世紀興業完成轉讓事宜。
世紀興業對中天國有股完成收購後,劉志遠從公司賬上提取現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給易陽人民幣500萬元。
據調查,被告人劉志遠在羈押期間,檢舉了原貴州省證管辦主任、案發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高勇向其索賄120萬元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公司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和影響,採取提供虛假財務資料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鉅額賄賂,其行爲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廉政建設,構成單位行賄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劉志遠作爲被告單位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鑑於劉志遠在羈押期間,檢舉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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