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報消息,昨天,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廳制定八條紀律,對省級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外出執行公務做出要求,自覺接受下級部門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這八條紀律是:未經批准,不得一人外出執行公務,不得攜帶與公務無關人員,不得變更出差地點,不得在宿地外過夜;尊重地方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嚴格按照黨的政策規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程序及權限辦事,不得違背組織原則擅自發表個人意見;自覺服從當地接待部門的住宿和就餐安排,不得要求超標準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各種形式的個人消費;不得到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活動;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向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人員打招呼,爲本人或親友謀取利益;不得私自索要、借用車輛、手機等通訊工具、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物品。
此次出臺的八條紀律對外出執行公務人員做出了嚴格要求,一旦違反,將進行嚴厲的責任追究。浙江省紀委有關人士指出,這些紀律旨在自我約束,是進行機關效能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於樹立紀檢監察部門“執紀爲民、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此前,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廳曾對內部工作提出了“十不準”,專門針對外出執行公務制定紀律,這還是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