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12月20日,新華社等30多家媒體聯合商務部和中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了“2004年中國十大行業霸王現象”。調查結果一經公佈,立刻在全國引起了強烈反響。十大霸王行業有哪些?這些行業的霸道在哪裏?霸王現象的根源何在?面對霸王,消費者如何維權?
新公佈的2004年度十大霸王行業包括電信、房地產/物業、保險、電力、教育、醫療、銀行、鐵路、交通、超市十大行業。這些霸王行業中的霸王條款一直讓全國消費者反感,這些霸王行業的霸氣在哪裏呢?
12月20日公佈的中國首屆“霸王現象”認知度調查結果顯示,在58275份問卷中,有超過97%的受訪者遇到過“霸王條款”。衆多的受訪者認爲,“霸王條款”和“霸王現象”普遍存在,已經滲透到各個行業和領域。接受調查的消費者選擇非常普遍的佔43.89%;選擇比較普遍的佔51.45%;選擇一般的佔3.89%;選擇比較少的佔0.76%;選擇根本不存在的爲0。
“霸王條款”的表現可以分爲五類:一、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二、經營者和消費者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三、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四、經營者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五、經營者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電信
在所有接受調查的消費者當中,反映電信業存在霸王行爲的佔87.6%,高居排行榜榜首。
調查中發現,“手機充值卡過期作廢”,“無名短信、騷擾電話收費”,“手機斷線話費照付”等現象都成爲公衆最痛恨的“霸王現象”。除此以外,“寬帶故障、費用由消費者出”、“使用充值卡的手機,不提供通話詳單打印服務”、“手機信號中斷,經營者不承擔責任”等也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
不少購買過電話充值卡的消費者都有過這樣的經歷:買了50、100元等不同面值的充值卡後,一旦超過電話卡上有效期,卡內剩餘的費用就會被製作該卡的經營者“強制沒收”。
北京消費者馬女士說,她於2003年購買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超過有效期三天,卡內剩餘的80多元餘額與號碼一併作廢了。
“經營者在卡上設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標註必須明顯、醒目,足以對消費者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有效期’終止的只能是電信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而不能將消費者所付費用一併予以強制沒收。”有關專家評論指出。
深圳的曾先生於2002年購手機一部,但此手機無論是打出電話還是接聽電話,都是說上沒兩句話就中斷信號,有時甚至打不通。曾先生提出退貨消號,但電信公司卻有條款規定:“客戶充分認識到移動電話通信服務不可避免會受到網絡覆蓋、網絡故障及移動通信系統優化、升級時的影響,並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斷。客戶承諾和保證其不會因該類情況而向公司索賠。”曾先生最後只得一臉的無奈,“免責條款”使他至今退不了手機。
房地產/物業
對房地產行業的不滿,消費者大多反映在合同方面,開發商雖然用了標準文本合同,但是大都是開發商私自制定的條款。此外,還有廣告方面誇大宣傳,如:房型與實際不符或推出種種優惠措施最終不能兌現;房屋面積上開發商說了算等,這些都有“不平等格式條款之嫌”。
這幾天,剛搬了新家的張先生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爲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一樣也沒兌現。“簽訂房產合同時,開發商明明承諾小區內將擁有廣場游泳池、綠地,住進來後,卻發現這些設施一樣也沒有!”家住長沙市某小區的市民張先生在電話中氣憤地說。如今城市購房者越來越注重居住區的大環境,小區的配套設施已經成爲消費者決定購房的重要因素,而很多房地產商利用消費者的心理,在房屋銷售中承諾有完備的配套設施,但並不兌現購房時的承諾。
房地產行業的“霸王現象”,消費者不僅對房地產開發商一肚子怨氣,同時對物業公司和房地產中介公司也是怨聲載道。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房地產商在出售房屋時侵佔消費者購房預定金和減少自己的違約責任等;物業公司收取業主費用不替業主服務;房產中介的“強制締約行爲”、“強制授權行爲”、“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中介方侵佔買賣雙方違約金”、“中介費超出規定標準”等等,都讓消費者受害不淺。
消費者丁先生與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租房合同,並交納了300元信息費。租房合同規定:“租賃雙方見面,互留聯繫方式,即視爲中介成功;中介成功不退費。”結果,該中介公司在兩次給丁先生介紹了無效房源信息後,就宣告已“完成服務”,不再提供信息,也拒絕退款,十足的霸王行爲。
林先生今年年初在北京某小區購買一套房子,交納了定金和購房款後於近日準備簽訂合同。開發商卻拿出了一份補充協議說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必須在補充協議上籤否則不能籤合同。該補充協議約定:入住若業主以施工帶來的噪音、生活不便爲由訴或投訴開發商,則必須向開發商支付元的違約金。
林先生說,現在開發商準備在樓房附再建一個單元,可能因施工存在噪音擾民題,因此入住後,居民不能對施工擾民提出議,否則要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我們已看中了這房子,房價從交納定金時的250元漲到了3000多元,現在退房肯定對開發有利。”在與開發商交涉數天後,林先生只同意在補充協議上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