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前,樑波基在即將押赴刑場的時候大喊:“我有重要線索舉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接受檢察機關暫緩執行的建議,決定停止執行死刑;60天后的12月21日,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樑波基在廣西玉林市伏法。
數次作案行兇傷人
根據玉林市中院一審結果,2001年6月23日晚上,李文強(另案處理)與其女友到玉林城區文化廣場一茶座飲茶,結賬時與黃某等人發生爭吵和推搡。李文強隨後糾集了樑波基及另外4個人(均已判刑),分乘3輛摩托車追趕駕駛摩托車離開的黃某。他們踢倒黃某乘坐的摩托車,樑波基和另外2人用刀捅中黃某胸腹等部位6刀致其倒地。經法醫鑑定,黃某的損傷構成重傷。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7月初,樑波基又捲入傳銷人員的紛爭中並受人指使行兇傷人。7月15日16時許,被害人鄧某在被打倒在地的情況下,樑波基持刀朝鄧某連捅數刀,隨後和同夥駕車逃離現場。當天傍晚,樑波基從指使人手中獲得1000元。受害人鄧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同月19日死亡。
廣西高院覈准死刑
玉林市中院認定,2001年6月23日至2003年7月15日,樑波基參與傷害作案4起,致1人輕傷,1人重傷,2人死亡。根據這些情況,法院認爲樑波基雖然在傷害黃某一案中未滿18週歲,但在對鄧某實施傷害時已滿18週歲,且屬受僱於他人,直接用刀致死鄧某,主觀惡性極大,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覈准於10月21日執行死刑。
檢舉他人的材料不實
21日上午,樑波基即將被帶出監舍押赴刑場,他突然大喊:“我有重要線索舉報,我要檢舉立功……”臨場監督的檢察官們果斷提出暫緩執行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於11月1日作出撤銷對罪犯樑波基執行死刑的命令,停止執行死刑。
據查,10月15日樑波基向看守所遞交了有關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的檢舉材料,同日材料已經遞交併經公安機關偵查。“槍下留人”後,鑑於檢舉揭發的事實可能導致法院對樑波基進行改判,玉林市有關部門對檢察機關的建議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重新進行研究和偵查,確認樑波基檢舉他人的材料不屬實,並及時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專門彙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嚴格審查後作出了維持原判決的決定。
隨後,60天前刑場上“槍下留人”一案有了最終結果,樑波基被裁定死刑。12月21日上午,樑波基在玉林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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