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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石國勝報道:在今天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公務員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受國務院委託,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大會作說明。張柏林說,爲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制定公務員法十分必要。
張柏林說,按照草案規定的公務員範圍,對下列幾類人員宜作以下具體落實:一是法官、檢察官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同時,根據其職務特點,草案規定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二是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與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納入公務員的範圍;三是人民團體、羣衆團體的工作人員,鑑於其性質雖不同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管理上歷來屬於幹部範疇,草案仍按現行做法,規定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爲了嚴肅公務員的紀律,草案規定了15項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紀律,即禁止公務員發生的行爲,主要有:散佈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羣衆;貪污、腐化、行賄、受賄,利用職權爲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犯羣衆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羣衆的關係;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爲。草案同時規定,違反紀律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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