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登封市公安局成功打掉了一個涉案18人的特大盜竊、搶劫團伙。令人吃驚的是,登封市區近半年來發生的150起入室盜竊案,其中有112起系該團伙所爲,而這些涉案總金額達200餘萬元的團伙主犯竟是一個叫小波(化名)的15歲少年。
案情盜竊案頻發
近期,登封市警方連續接到報警:11月3日,登封市審計局工作人員曹某發現家中防盜門被人撬開,查找後,曹某發現丟失了2600餘元現金、價值1200元的香菸以及鋼筆3支、手機電池5塊等物品。
11月10日下午4時許,家住登封市日珍街東5巷5號院的王女士回家取東西時,發現大門鎖雖然還好好的,但室內的門鎖均被踹開,客廳及臥室裏的東西都被翻過了,且物品扔了一地。
11月26日下午4時許,家住登封市守敬路的學生崔某報案稱:他發現家中的防盜門中間的鐵條被人撬彎了,臥室內兩部手機不見了,同時不見的還有家裏的幾張碟片和一個好看的儲錢罐……
抓獲盜賊多數是少年
屢屢發生的盜竊案件給登封市的治安蒙上了濃濃的一層陰影。從2004年4月到11月底,登封全市共發生入室盜竊案200多起,其中市區就高達150起,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經研究,登封市公安局決定抽調刑偵大隊精幹警力20餘人,成立由副局長郭遂營爲專案組組長的“市區系列盜竊案專案組”開展偵破。
專案組民警首先對今年4月份以來發生在市區的系列入室盜竊案進行了梳理歸類,根據作案手段、作案時段、作案地點等情況,掌握了犯罪人員的犯罪規律,認定城區入室盜竊案大部分是同一個犯罪團伙所爲,而且作案人的年齡較小。目標有了,專案組很快制定出偵破措施,並在市區案件多發區域、部位蹲點守候,祕密佈控,同時加大巡邏力度,力爭抓獲現行。
12月14日下午專案組獲得信息:在登封市區的一個酒吧中,有4名男子持有多部手機急於出手,其行爲可疑。得知這一情況後,專案組人員迅速前往將4名嫌疑人控制。經訊問得知,這4名男子年齡最大的是18歲的陳海彬,福建省漳州市召安縣人,曾在塔溝武校習武,其餘3個均只有15歲。
贓物食用油也不放過
經過突審,4人供認:自今年4月份以來,他們和同夥郝強、耿小飛(登封市少林辦耿莊村人)、李羣峯(登封市告成鎮北溝村人)、郭海彬(登封市中嶽辦事處中嶽村人)、張亞飛(登封市嵩陽辦事處北旨村人)和劉偉偉(登封市東金店鄉郭村人)等共18人,在登封市區採取翻牆入院、撬門別鎖等作案手段,三人一夥或五人一羣,交叉或單獨作案112起。在每一次作案前,15歲的小波(化名)會先去踩點,然後安排人去偷。團伙中,表現最“積極”的是12歲的小蛋子,他身輕如燕,能迅速跳牆進去把門打開。經調查發現,該團伙共盜竊現金10萬餘元,金銀首飾40餘件,摩托車4輛,手機11部,DVD等電器20餘臺,案值達200餘萬元。目前除4名涉案人員在逃外,其餘14名團伙成員均被抓。在抓捕涉案成員郭海彬時,當場繳獲自制手槍一把,小口徑步槍子彈5發。
一個星期前,在登封市城區的一家民宅出租屋中,辦案人員找到這夥“童子幫”竊賊租住地,三室一廳的房子中放着彩電、VCD等必要的電器,像其他孩子一樣,他們屋子裏的牆上還掛着明星們的照片,民警把正在睡夢中的飛飛(化名)、阿強(化名)和郭海彬抓了個正着。
“這兒的東西全是偷的!沒有一件是我們自己的。”綽號爲大光頭的郭海彬對民警交代說,“這油、洗潔精都是偷的,去超市買也得自己花錢,不如順手偷點算了。”
訊問12歲少年成爲骨幹
在看守所裏。大光頭告訴記者,他們這個團伙的十幾個人都是合作關係,誰參加分東西就有誰的份,誰不參加偷就不參加分配,100多起盜竊案中幾乎每一次作案都是由15歲的小波(化名)指揮,他踩好點後,帶着大家去,幾乎次次都會得手。12歲的小蛋子是團伙的骨幹,有近40次都是他跳牆進去把門打開。其他犯罪嫌疑人還交代:小蛋子在每起竊案當中都起着謀劃、聯絡等角色。
在登封市公安局,綽號爲小蛋子的楊某,臉上的表情一直都很木然,他交代:今年12歲的他是洛陽伊川人,父母雙亡,小學三年級時姐姐跟人出去當了保姆,無人照管的他則整天在外成了流浪兒。後來就和社會上的不良青年在一起偷東西。平時也沒有朋友,小蛋子說,自從被父母扔在這個世上,就記不起被父母疼愛的滋味。
分析缺少關愛是關鍵
記者從登封市公安局瞭解到,這一特大盜竊團伙的偵破,使登封市區入室盜竊案件幾乎降爲零。該盜竊團伙的18名成員中,年齡最大的20歲,最小的只有12歲。其中有14人在18歲以下。
經過對每個嫌疑人的家庭情況進行了解後,辦案人員發現,引發這些青少年犯罪的有兩大原因。
首先是家庭環境,他們大多出自離異家庭。“總導演”小波的父親在他小的時候就死了,母親改嫁後,小波成了多餘的人,經常和社會上的一些壞人混在一起,雖然只有15歲,但盜竊的經驗卻非常“豐富”,以至於後來成了團伙裏的“總導演”。另外一種原因屬於社會原因,單親家庭的孩子失學後,往往靠看錄像、打遊戲混日子。由於缺少家庭溫暖和社會關愛,再加上錄像裏的暴力、盜竊鏡頭較多,他們很容易湊在一起模仿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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