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頒發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條例》。
中央軍委曾於1986年頒發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工作條例》。爲適應軍隊信息化建設需要,進一步推進我軍檔案事業的發展,新《條例》對原《條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這是新時期我軍檔案工作的一部基本法規。
新《條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爲指導,着眼建設信息化軍隊的要求,充分體現了新時期軍隊檔案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組織領導和管理檔案工作的職責,規範了軍隊檔案工作的基本內容和程序。
新《條例》共分8章43條,涵蓋了我軍檔案工作和建設的主要方面,規範了職責、收集與管理、服務與利用、建設與保障、戰時檔案工作、獎勵與處分等內容。新《條例》規定,軍隊檔案是指軍隊單位、人員在各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對軍隊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軍隊檔案分爲文書檔案、科技檔案和專門檔案。全軍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保護軍隊檔案的義務和依法利用軍隊檔案的權利。軍隊檔案工作是軍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軍隊歷史真實面貌、提供信息服務的重要事業。軍隊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檔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收集管理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組織實施檔案信息化建設,開發和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軍事鬥爭服務。軍隊檔案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分專業負責,科學管理、確保安全,資源共享、便於利用的原則。
新《條例》還規範了檔案收集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突出了服務利用在檔案工作中的地位,明確了開放、公佈和利用檔案的具體規定,並對檔案事業的建設與保障,特別是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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