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原深圳石化集團董事長陳涌慶被公開訓誡是因其自身失職,那麼他昨日(12月29日)作爲職務犯罪嫌犯走上審判臺則與其妻兒直接相關。檢方指控陳涌慶受賄和挪用公款“兩宗罪”中,受賄一臺車給其妻使用,挪用40萬元則是給其兒子。陳涌慶對檢方指控的“兩宗罪”均予以否認,法庭未當庭判決。
昨日出現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時,陳涌慶精神狀態顯得不錯,沒有囚衣加身,沒有械具在手———今年3月25日被逮捕後,陳涌慶於今年6月取保候審。因其曾爲黨的“十五大”代表、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陳涌慶的受審引發廣泛關注,昨日有遠道而來的國內多家媒體參與旁聽,陳涌慶曾任董事長的深圳石化集團也有不少員工到場旁聽。
陳涌慶最初因其致深圳石化集團累計虧損21餘億元被廣東省檢察院立案調查,但昨日對其提起公訴所涉爲受賄和挪用公款兩罪,其中受賄爲收受北京市順義區交通局原局長方某一臺捷達車(供陳妻使用),而挪用公款則是將深圳石化集團的49萬元通過南油公司轉給其子40萬元。
陳涌慶昨日對兩項指控均予以否認,也未表示出絲毫的悔意,稱挪用公款指控只是企業間的借貸關係,陳隴(陳涌慶兒子,另案處理)向南油借錢一事自己事後才知;關於受賄,陳稱自己與方某有多年交情,深圳當時買捷達車不方便,方某是交通局長,所以他買車更容易,因而託方某買,自己也多次表示要給錢,但因方某一直未提供賬號而擱置。
公訴人發表公訴詞時認爲該案引人深思,將一個盛極一時的“紅人”送上審判臺,也顯示了深圳在懲處腐敗方面的決心,不管從前有多少光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雖然否認控罪,但陳涌慶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這次庭審給他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教育課,他還情緒較爲激烈地表示,相信法院和合議庭,也相信自己。
昨日庭審歷時3小時,法庭未當庭判決,陳涌慶在庭審結束後,快速走出法庭,被一輛車接走。
40萬元,借貸還是挪用?
控罪事實
陳涌慶涉嫌挪用公款罪與其子陳隴直接相關,檢方指控其“暗度陳倉”,將深圳石化集團40萬元公款轉經南油公司之手,挪給其兒子使用,至陳涌慶案發時已達12年之久仍未歸還。
據檢方訴稱,1992年,陳涌慶的兒子陳隴個人承包龍莉苑酒樓,每月需支付10萬元的場地租金,找到陳涌慶,希望從石化集團借錢,並提出可以先由石化集團借錢給南油公司,再由南油公司把錢轉借給他,陳涌慶表示同意。
1992年4月21日,石化集團通過銀行轉賬將石化集團下屬石油經營部賬戶上的49萬元人民幣轉至南油公司。當天,陳隴即到南油公司辦理借款40萬元的手續,並取走了40萬元。
辯方觀點
陳涌慶並未否認石化集團與南油公司存在該筆款項往來,但稱屬正常借貸,雖存在未提供抵押和擔保等違規行爲,但不違法。
陳涌慶的辯護人認爲,在公訴方所指控的49萬元中,深圳石化集團向南油公司借款過程陳涌慶並未參與,也未作出任何批示,因而與其無關。同時認爲,該筆款項屬私人款項並非公款。
控方觀點
公訴方則認爲,該筆款項看似借貸,但實爲挪用。陳隴在借40萬元時,向陳涌慶說明過並經其同意,而從石化到南油,再由南油到陳隴,這兩次40萬元流向並非孤立而是相關聯的,而且該筆款項自案發時已有12年,但仍未歸還,也未有人催還過,因爲雙方均心知肚明,實爲老子挪用給兒子使用。
庭審焦點捷達車,代買還是受賄?
控罪事實
據檢方指控,自1992年開始,深圳石化集團與北京市順義區交通局下屬企業通達公司陸續合作經營了一些項目,石化集團前後總共投資了人民幣約1800萬元。
2000年年底,陳涌慶打電話給順義區交通局局長、通達公司總經理方某,提出要買一輛捷達小轎車,以供其妻肖某某使用。方某認爲,在通達公司與石化集團的長期合作中,陳涌慶給了通達公司不少關照,爲了感謝陳涌慶並繼續保持與石化集團的合作關係,方答應送一輛捷達車給陳,陳亦表示同意。
隨後方交代下屬員工李某儘快買。李某到車行以人民幣17.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自動擋捷達車一輛。2001年1月11日,該車空運至深圳辦理上牌手續後,一直由肖某某個人使用至今。
案發前陳涌慶未付分文車款。
辯方觀點
陳涌慶稱與方某早在15年前就相識,因深圳買該款車不方便,而方某是交通局長,因而託其在北京買車,自己曾多次讓方提供賬號匯錢。方某來深圳後自己還讓妻子提現金準備給方,因對方不方便帶鉅款在身而未果。
陳涌慶辯護人稱,受賄必有行賄人,方某本人不可能個人行賄給陳涌慶,而方某當時已退休,也不可能以單位名義送車給陳涌慶,無法確定行賄人自然無法認定爲受賄。
控方觀點
公訴人則認爲,方某的證言稱,因爲承蒙陳涌慶的不少關照,陳涌慶讓其買車其心知肚明就是跟其要車了,方作爲深諳官場之道的人,對此一點即明。如果說陳涌慶是讓代買車,那爲何連車價是多少也不關心,事隔幾年之後仍不給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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