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順寄出首封告狀信
2003年6月19日早晨7時30分左右,謝暉騎自行車行至常州市區北太平路博愛路口,這時,時任武進國稅局城區分局副局長的李元龍駕駛轎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撞上同方向騎自行車的謝暉,謝暉受傷。當天,謝暉被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診斷結果爲“無明顯骨折”,花去醫療費900元。同日,經交警部門調解處理,認定李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謝暉的醫療費900元由李承擔,另外再賠償100元,事故作一次性調解結束,今後與雙方無涉。
謝暉稱,在事故現場李副局長態度很惡劣,“他一聽我說普通話,知道我是外地人,就說‘撞的是外地人,給200元錢’,遭到拒絕後,在交警的督促下,李副局長才送我去醫院,在路上一直罵罵咧咧的”。
謝暉反映,事故發生後,常州第一人民醫院X光片檢查是“骨折可疑”,CT檢查是“未見明顯骨折”。當時謝的腿部只見小傷痕,既然“未見明顯骨折也不是骨折”,謝的丈夫當天就在調解書上籤了字。可謝暉回家後,腿部一直疼痛不止,後幾次到醫院檢查,發現雙下肢大面積軟組織挫傷、右膝損傷,需要進一步治療。2003年6月27日,謝暉到交警部門通報病情,希望能得到進一步治療,李副局長沒到場。謝暉覺得李副局長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歧視她,又一直留着當天的首診病歷原件不還,她就寫出了第一封人民來信,同時寄給了武進區政府、紀委、國稅局等部門。
不斷寄信各級領導不斷批示
李元龍於今年上半年被調至武進國稅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擔任副局長。李元龍說,謝暉寫了人民來信後,局裏領導很快就找他談話。他稱,謝的信當時武進區能寄的部門都寄了,而且武進區委一位主要領導曾批示:查一查,有沒有這麼狂的領導。
謝暉稱,她給武進各部門寄的人民來信,各部門領導很重視,促成了交警部門對事故再次調解處理。然而謝暉稱,在7月底交警部門的調解中,李副局長仍然不願意承擔責任,“前前後後,他態度一直不好,說我誣告他,對傷情和藥費卻不提不問”。調解沒有成功。因家境不好,謝暉只好在一邊自己找親戚朋友借錢到醫院看病,一邊再次向常州市委主要領導、市政府、紀委、國稅局寫人民來信。
8月6日,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謝暉爲“右側脛骨內側骨髓水腫、右膝關節外側半月板損傷”。8月中旬,交警部門再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謝暉說,在這次的調解中,李的態度仍然不好,而且說常州市一位主要領導批示要他寫檢查,“我承認是我撞你的,但你的人民來信給我造成很大損失,你要錢看病,先寫材料給市裏領導澄清,否則不賠償”。此後幾個月,謝暉多次找到相關部門,要求預支醫藥費治療病情、對事故再次調解,但處處碰壁。
法院判決原被告都要上訴
2003年12月,常州市公安局一位負責人主持調解時,李元龍堅決表示要上法庭。天寧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經診斷“無明顯骨折”,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後原告之傷被診斷爲“右側脛骨內側(左骨右果)骨髓水腫、右膝關節外側半月板損傷”,並造成了更多損失,故雙方在2003年6月19日訂立調解協議時,原告對自己傷勢有重大誤解,該協議依法可予以撤銷。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後判決李元龍支付謝暉醫療費9622.8元、交通費342元、誤工費12587.27元,合計22552.07元。
法院判決後,雙方都表示不服,都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訴。謝暉表示,她腿部的傷情仍然沒有好,現在走路的時候還會痛,也一直不能上班,她希望法院能再判給她後續的治療費用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費。
簡單事故爲何變得如此複雜
李元龍表示,他對謝暉不斷大面積地寫寄人民來信感到很反感,甚至惱火。他說,前前後後謝暉大概一共寫了100多封人民來信告他,武進區委、常州市委、江蘇省委的主要領導都做了批示,國稅局的領導及相關部門的領導都來找他“談過話”,“差不多她每寄一次信,我都要被找去談話、寫彙報材料”。李元龍激憤地稱,“沒有一封信的內容是真實的,這對我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我現在也沒有別的想法,我給她拖得半死,就是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判多少我賠多少”。但他又表示,“她謝暉必須道歉,寫信澄清,爲我挽回損失,否則我不會輕易賠她錢的”。
常州市國稅局辦公室王副主任告訴記者,局裏領導很早就知道了李元龍的事情,而且也“爲此做了不少工作”。他說,局裏的態度是,“如果李元龍不服從交警、司法部門的裁決,局裏會做他的工作,到目前爲止的情況來看,李還是很配合的。因此希望這件事情通過法律途徑正常解決。”
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拖了一年半時間沒能解決,還弄到今天這個程度,委實令人深思。
目前,常州市中院已經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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