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項《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該《條例》在國內地方性法規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辭職制度。
包庇子女者引咎辭職
剛剛通過的《條例》中規定,引咎辭職包括以下情況: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連續或者多次出現嚴重職務違紀、違法行爲,造成惡劣影響的;縱容、包庇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嚴重違紀違法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而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或者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權、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可依相關規定給予免職或者辭退處理。阻礙記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給新聞媒體的正當輿論監督打了一劑“強心劑”,明確保護新聞輿論監督,對阻礙記者並造成嚴重影響的,首次提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對阻礙新聞媒體採訪,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可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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