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後至少2年內不得到直接相關單位任職
“引咎辭職”制度引入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草案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按照草案規定,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草案還規定,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草案對公務員的處分作了具體規定。公務員的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警告爲6個月,記過爲12個月,記大過爲18個月,降級、撤職爲24個月。公務員受除開除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職級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爲恢復原職級、原職務。
公務員法草案還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原系領導成員的3年內,其他公務員2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營性活動。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司法調查或者審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職的情形,不得辭去公職。
聘任制將納入公務員管理範疇
聘任合同期限爲1年至5年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將聘任制引入公務員管理當中,規定機關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按照草案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草案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爲1年至5年,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爲1個月至6個月。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草案擬授權中央一級公務員綜合管理部門規定具體辦法。
公務員職務職級劃分將做較大調整
可在非領導職務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執法職務
公務員職務職級的劃分與設置將結合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作較大調整。
人事部部長張柏林25日說,公務員暫行條例把公務員的職務分爲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草案沿用了這一規定。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非領導職務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執法職務,並規定,國家根據法官、檢察官的工作特點設置相應的職務;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和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相應的職務和銜級。
根據草案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分爲: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分爲: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草案還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7等銜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祕書銜、二等祕書銜、三等祕書銜和隨員銜。
公務員工資實行正常增資機制 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準自己改
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和正常增資機制。
按照草案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草案還規定,公務員按照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水平。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草案同時還規定,除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外,任何機關不得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減、拖欠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福利保險待遇。
我國公務員範圍將進一步擴大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都屬公務員
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全部納入了公務員範圍。按照草案規定,公務員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人事部部長張柏林25日說,法官、檢察官在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同時,根據其職務特點,草案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與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納入公務員的範圍;人民團體、羣衆團體的工作人員,草案仍按現行做法,規定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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