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對公務員的範圍進行了明確表述,行政機關、政黨和羣衆團體的工作人員也被納入其範圍。
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三次會議今天舉行,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就公務員法草案向會議作說明。
他指出,根據多年的實際做法,從有利於保持各類機關幹部的整體一致性,有利於統一管理,有利於黨政機關之間幹部的交流使用出發,公務員法草案將公務員範圍表述爲:“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據瞭解,一九九三年發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公務員範圍僅限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和人大、政協、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參照管理。有關人士指出,在當時沒有實踐經驗的情況下,這種帶有探索性的做法是適當的。但若長期如此,體制不順、管理不便的問題就難以解決。
有關人士表示,中國黨政機關幹部隊伍是一個有機整體,其從事的都是國家管理或是與執政、參政有關的公共事務,均使用國家覈定的行政編制,從國家行政費用中支付薪酬,對基本素質有着共同的要求,應當由國家立法對他們依法管理,並依法保障其權益。
從十年來的實踐看,公務員制度的原則精神、基本制度、主要規定,對這些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都是適用的。將其中一部分人員作爲參照管理,不利於加強中共對機關幹部隊伍的統一領導,不利於幹部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交流。隨着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及實踐的深入,擴大公務員範圍的條件及時機已經成熟。
張柏林還表示,按照草案規定的公務員範圍,對下列幾類人員宜作以下具體落實:
——法官、檢察官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同時,根據其職務特點,草案規定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
——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與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納入公務員的範圍;
——人民團體、羣衆團體的工作人員,鑑於其性質雖不同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管理上歷來屬於幹部範疇,草案仍按現行做法,規定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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