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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十三)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要認真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落實情況,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指導,督促領導班子成員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黨員、羣衆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整改情況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檢查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談話誡勉、回覆組織函詢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切實加強巡視工作,健全機構,增強力量,綜合運用巡視成果。全面實行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經常性監督。逐步加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之間的幹部交流。對縣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管理人財物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定期交流。
(十四)加強對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的監督。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着重檢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執行情況,切實加強推薦、提名、考察考覈、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推薦幹部要充分發揚民主,多數人不擁護的幹部不能確定爲考察對象。考察幹部要全面深入瞭解德、能、勤、績、廉的表現情況。任用幹部必須如實記錄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按規定進行表決。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任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加強對財政資金運行的監督。健全公共財政體制,規範財政資金分配行爲。監督檢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情況。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強化部門內部制約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加強對國有資產和金融的監管。健全國有資本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實行重大投資項目論證制和重大投資決策失誤追究制。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加強對資本運營各個環節的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健全金融機構監管協調機制和內控機制,強化金融監管,有效防止金融領域違紀違法案件的發生。
(十五)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積極作用,提高監督的整體效能。綜合運用多種監督形式,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切實加強黨內監督。嚴格執行黨章,全面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加強黨的代表大會對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委常務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的委員會成員的監督。常委會要向全委會負責、報告工作並接受其監督。黨委要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領導,注重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紀委要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拓寬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渠道,切實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大力發展黨內民主,營造黨內不同意見平等討論的環境,爲黨內監督創造條件。
支持和保證人大監督。切實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作用。認真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加強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維護法制統一。嚴格審查財政預算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防止執法不公、貪贓枉法行爲的發生。加強執法檢查、監督及人大代表視察工作。
支持和保證政府專門機關監督。強化行政監察職能,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強化審計監督,逐步推行效益審計,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依法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證監察、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對拒不執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支持和保證司法監督。審判機關要依法審理行政案件,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法院審判活動和判決生效後執行活動的監督。健全公安、審判、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和制約的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
支持和保證政協的民主監督。切實發揮人民政協通過提出建議和批評,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政協特邀監督員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認真傾聽政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批評和建議,自覺接受監督。認真辦理政協提案。
切實加強社會監督。依法保障人民羣衆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擴大羣衆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對施政行爲的監督渠道,增強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設立專用舉報電話,提倡實名舉報。建立健全受理羣衆舉報違紀違法行爲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羣衆反映的問題。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改進工作。新聞媒體要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七、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充分發揮懲治的重要作用
(十六)懲治腐敗,必須從嚴。懲治和預防,是反腐倡廉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兩個方面。懲治有力,才能增強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和監督的威懾力。要堅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以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爲重點,嚴厲懲處腐敗分子。嚴肅查處違反政治紀律的案件,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人事權、司法權違紀違法的案件,嚴肅查處貪污、受賄、行賄、挪用公款等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失職瀆職、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嚴肅查處各種以權謀私、嚴重損害羣衆利益的案件。對頂風作案的要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收錢送錢和買官賣官、參加賭博以及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爲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要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解決。
(十七)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提高執紀執法水平。堅持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紀違法行爲,都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堅持懲治腐敗與保護黨員幹部權利並重。執紀執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使用辦案手段和措施,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體現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加強紀檢、審判、檢察、公安、監察、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跨區域協作辦案及追逃、追贓機制,完善相關程序,形成整體合力。綜合運用法律、紀律、經濟處罰、組織處理、限制從業資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強辦案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切實提高執紀執法水平。
(十八)重視和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針對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深入剖析,舉一反三,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剷除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八、加強領導,齊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任務落到實處
(十九)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作爲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好。要把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制定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意見和辦法。完善各級黨委反腐敗協調製度,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通報情況,研究協調重要問題。黨委書記負總責,確定一名黨委負責同志具體抓。
(二十)各級紀委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協助黨委抓好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主要任務的分解和落實。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牽頭負責的工作要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發揮優勢,切實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
(二十一)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建立責任機制,按照權責分明的原則,落實責任分工,明確工作規範。建立督查機制,定期檢查,推動工作。建立獎懲機制,實行獎優罰劣。建立測評機制,搞好科學分析,使反腐敗工作更有預見性。建立保障機制,在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保證。通過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爲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提供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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