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昨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九江市政府原副市長呂明涉嫌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九江市廬山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明於1996年至2003年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後12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32.2萬元。廬山區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明有期徒刑11年。一審宣判以後,呂不服,向九江中院提起上訴。
九江中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呂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他人32.2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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