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法制日報發表文章說,加強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是地方立法工作亟待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要提高立法質量,使地方立法有所突破,重視和建立法規跟蹤問效制度已顯得愈來愈重要。
所謂法規跟蹤問效制度,就是對頒佈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是否符合立法質量標準以及其在實踐中的作用和效果進行跟蹤調查所形成的一種制度。進行法規跟蹤問效的目的是爲立法機關適時地對已立法規存在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或廢止提供依據。
近年來,地方立法的質量在逐步提高,但由於制定法規時的侷限性等原因,一些出臺的地方性法規難免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缺陷。比如,有的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形式上貪大求全,內容上面面俱到;有的法規擴大部門利益,但對責任、義務的規則卻十分模糊;有的法規表態性、口號性內容過多,文字表述不準確等。實行法規跟蹤問效制度,對於及時發現和糾正這些問題,總結立法經驗,提高立法質量是十分必要的。
實行法規跟蹤問效制度有利於增強法規的實效性。它能夠直接把握立法效果,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在立法實踐中,實行法規跟蹤問效制度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看法規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抓住了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迫切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二是看法規是否克服了部門利益傾向,有審批項目的,審批權限執行的如何;三是看法規實施後與實施前相比取得了哪些成效;四是看所立的法規執法成本是否合理,要重視檢查法規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努力降低執法成本;五是看所立法規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要注重檢查所立法規對社會發展方向的引導作用;六是完善地方立法建議,對應當修改、廢止現行法規和制定新法規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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