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釋,以確保公安司法機關在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中,準確認定賭博犯罪行爲,嚴格依法辦案,保證辦案質量。
賭博中犯罪、違法和羣衆娛樂活動要區分
陳國慶說,“賭博”,從概念上講,是指以財物作注、比有輸贏的活動,可區分爲三種。
第一種是作爲犯罪的賭博,刑法上界定爲,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作爲犯罪來懲處的賭博,主要針對賭博活動的組織者、或者以賭博爲業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第二種是指作爲違法的賭博,是指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爲。這種賭博主要針對賭博活動的參與者,或者爲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而不是組織者或以賭博爲常業者。以上兩種情況都是專項行動的打擊對象。
第三種指親朋好友之間、街坊鄰居之間不以營利爲目的、帶有少量彩頭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爲等。這種情況應當不以賭博論處。
陳國慶表示,開展專項行動,必須準確認定賭博違法犯罪行爲,嚴格區分其與羣衆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千萬不能擾民。
司法解釋要明確三類問題
陳國慶說,司法解釋將明確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對開設賭場、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作出具體解釋。比如,什麼叫聚衆賭博?刑法上講的聚衆賭博不是親朋好友之間打麻將、有輸贏,而是指以營利爲目的,組織和招引他人,提供一定的條件,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爲。組織、招引他人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是區分一般招集幾人賭博和作爲犯罪的聚衆賭博的界限。
什麼叫以賭博爲業,過去的理解,指一個人沒有正當的職業,沒有正當的收入,以賭博來獲取收入或作爲生活來源。現在出現的新情況——一些人專門從事賭博活動的經營、管理和服務,並從中獲取收入,就是把賭博作爲一種職業,算不算以賭博爲業?需要研究後在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對新形勢下出現的賭博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法律適用的依據。比如,通過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應該如何處理?境外賭博公司在境內的代理機構、招引中國公民到境外賭博的旅行社該如何處理等。
三是要體現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從嚴要求、從重處理。司法解釋將明確國家公職人員賭博犯罪的,要從嚴處理、從重處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進行賭博的,要按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理,同時構成賭博罪的,要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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