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遼陽中院於今日對被告人楊寧、王亮殺人、搶劫、盜竊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楊寧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王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4年10月19日,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5月,被告人王亮被日本福岡九州英數學館開除後,與同在福岡留學的被告人楊寧商量搶錢回國,並拉攏魏巍共同實施。三人經過多次預謀,確定以福岡市東區的松本真二郎家爲目標,王亮、魏巍分別準備了啞鈴、手銬、鐵塊、匕首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19日夜,楊寧、王亮、魏巍潛入松本真二郎家,先後殺害松本真二郎一家四口,劫取4萬日元,並將被害人身體銬上鐵塊和啞鈴,沉入大海。後楊寧、王亮潛逃回國。楊寧、王亮還於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間在福岡盜竊了大量財物。
王亮回國後,使用假名在遼寧省遼陽市打工,因其日常消費甚巨,被羣衆懷疑並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其傳喚,王亮即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不掌握的其夥同楊寧、魏巍在日本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並提供了楊寧及與其關係密切人員的線索,使得楊寧被抓獲歸案。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寧、王亮故意殺人、搶劫、盜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被告人王亮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人員盤問後,主動交代罪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爲構成自首;其協助司法機關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楊寧的行爲應當認定爲重大立功表現,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據此,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庭審時,被告人楊寧、王亮各自委託了兩名律師進行辯護,楊寧、王亮也自行進行了辯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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