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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條件的單位可申請免繳
北方網消息:記者從本市地稅部門瞭解到,按照新修訂的《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從今年起各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將由地稅部門代徵,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的單位,均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同時,本市還對哪些單位可以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做出最新規定。
殘疾人職工不到1.5%就得交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5%比例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經濟組織,應依法繳納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繳納。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由地稅機關代徵,其他單位由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繳。各單位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在徵繳年度內連續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連續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殘疾職工和持有其他部門發放的各類傷殘證併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認定,達到殘疾標準的(可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職工,可計入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
各單位應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應繳納的“保障金”金額的計算公式爲: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單位職工總數×1.5%;應繳納“保障金”金額=繳納標準×(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單位殘疾職工人數)。在計算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時,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人數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計算,不足0.5的需按所差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經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年度審覈認定,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向其出具《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應在規定的徵繳期限內,到辦理稅務登記的地稅機關繳納“保障金”;其他單位到單位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保障金”。
哪些單位可以減、免、緩繳
對有關部門認定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社會福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免徵“保障金”。而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向市或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覈准後可減、免、緩繳納。
按照規定,兩種條件可申請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法院已受理申請破產的單位;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委確認的特困企業。
兩種條件可申請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1、經審覈當年生產經營虧損的各類單位,按照規定的繳納標準,減繳40%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低於規定繳納標準的各類單位,按照規定的繳納標準,減繳20%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同時,按規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確因資金暫時困難可申請辦理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須提交緩繳期內的繳款計劃,報經市或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覈同意後執行。緩繳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不按時繳納要按日加收滯納金
應當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的,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有權做出決定,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併入“保障金”。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的,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由做出決定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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