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法律界一些人士對香港基本法的片面、模糊、錯誤的認識,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教授28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指出,基本法第158條明確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這一條款在當年制訂基本法時經過充分討論,得到香港以及包括英國在內的國際社會認同,是早已解決的問題,不容質疑。
據香港媒體報道,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啓思近日在接受訪問時表示,任何人,包括律師、官員都有權解釋基本法,他還說,基本法是爲香港而設的,目的是爲了保存香港社會的經濟和政治價值,所以香港人是最有能力作最初的解釋。
王振民指出,戴啓思的看法忽視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是錯誤、片面的。他回憶說,基本法制訂時,當時有一種意見提出基本法的解釋權由香港法院實行。但後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參照了英國一個案例,這一案例是英國加入歐盟,歐盟的法律由歐盟來解釋,而不是由英國來解釋。經過充分探討,統一了大家的意見,即基本法的解釋權首先是在中央而不是在地方。
王振民指出,香港法律界一些人的另一種誤解是,認爲一個國家憲法法律最終解釋權和司法終審權應由同一個機構來行使。他們按照香港由法院解釋法律的習慣提出,基本法的解釋權由最高法院來實行。但這一提議不符合中國憲法確定的法律解釋制度。根據中國憲法第67條規定,中國所有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是中國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制訂的一部特別法,基本法不可能改變憲法確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制度。王振民解釋說,有一些國家解釋權和終審權兩權合一,如美國。但中國和歐洲大陸法系的國家則實行“兩權分立”。
他指出,基本法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影響香港的司法制度,因爲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行使香港的司法終審權,不會對某一案例作出終審判決。他說,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首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其次纔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解釋有關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現在香港一些人對基本法158條的認識有偏差,顛倒了先後次序,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王振民指出,基本法是爲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基本國策而設的,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化,是一部全國都要遵守的重要法律。基本法立法要解決的是國家統一問題,首先是“一國”的問題,要用基本法這種法律形式,來解決香港迴歸祖國的政治現實。所以,基本法首先是關於“一國”的大法。同時,基本法還要保證香港迴歸後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生活方式不變,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因此有“兩制”的內涵。所以全面認識基本法,就要認識到基本法不僅是維護“兩制”的法律,更是實現並保持“一國”的法律。
“戴啓思的說法,僅看到了基本法的一個方面,沒有看到基本法最主要的方面,因而是片面的,”王振民說。他指出,基本法第158條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最能體現“一國兩制”精神,既有“一國”內容,即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法律的制度得到了貫徹,同時又照顧了香港的特殊情況,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某些條文。
他說,戴啓思作爲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界一位有影響的人士,應該率先對基本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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