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憲法原則,特別是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從十年前舊《信訪條例》中的普通條款提升至總則位置,這是從未有過的,是一大亮點。”
新版《信訪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條規定: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可以預見,這些條款將成爲今後信訪羣衆緊握於掌中的一柄維權利劍。
據透露,原來新《信訪條例》草案中曾有不準信訪人穿“冤衣”(寫有“冤”字的服裝)的規定,後來國務院法制辦採納了於建嶸等有關專家的建議,刪除了這一不太妥當的條款。
十年前,國務院頒佈第一部《信訪條例》;十年後,新版《信訪條例》應急亮相。
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新的《信訪條例》(修正草案)。5天后,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31號令。有心人注意到,這是新年伊始出臺的第一部法規。
彈指十年間,新版《信訪條例》較之舊版《信訪條例》出臺的背景,已發生了諸多頗費思量的深刻變化──
十年間,全國信訪數量連續數年一路高漲,幾成“信訪洪峯”態勢;
信訪警示的社會矛盾日趨突出、尖銳而複雜,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視若“燙手的山芋”,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
信訪之路漫長、崎嶇、艱辛,衆多信訪人視若畏途而又欲罷不能;
信“訪”不信“法”,信訪對司法權威的消解遭到詰問,信訪機構的存廢和信訪制度的改革引發學界和信訪界針鋒相對的討論……
承載着如此密集的社會矛盾,如此過高的社會期許,這部自5月1日起就要施行的2005新版《信訪條例》,究竟能否給民衆一個比較滿意的應答?能否有助於紓解“信訪結釦”,構建和諧社會?
“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被提升到信訪總則的突出位置
去年10月19日,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專報刊印的一篇《關於我國信訪制度的調查》,上報後受到中央高層的重視。今年元月21日上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樓1330室,該文的作者於建嶸研究員在剛剛送走多名上訪羣衆後,撥冗接受了半月談記者的專訪。而就在一個星期前,於建嶸研究員應約到中南海北門旁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同主持新《信訪條例》修改工作的一位負責人就該條例的修改與宣傳交換了意見。
“在我看來,新《信訪條例》最大的變化,就是突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將其確定爲信訪工作的重要原則。”採訪一開始,於建嶸研究員就向半月談記者開宗明義地強調。“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憲法原則,特別是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從十年前舊《信訪條例》中的普通條款提升至總則位置,這是從未有過的,是一大亮點。”
這位有影響的學者在進行過大量社會調查後認爲,目前信訪成了相當一部分羣衆在權益受到侵害後,與基層政府抗爭的主要手段。申訴、控告本是憲法賦予人民羣衆的權利,然而,老百姓的這種維權嘗試卻往往激起一些基層官員的打擊報復。
於建嶸和他的6人課題組曾於2004年5月至10月展開過迄今國內最大規模的針對上訪人羣的專項調查。對632位進京上訪農民的調查結果顯示,55.4%的上訪者因上訪被抄家或沒收財物,53.6%的上訪者因上訪被一些受幹部指使的人打擊報復。新版《信訪條例》正視了這一現實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條規定: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可以預見,這些條款將成爲今後信訪羣衆緊握於掌中的一柄維權利劍。
據透露,原來新《信訪條例》草案中曾有不準信訪人穿“冤衣”(寫有“冤”字的服裝)的規定,後來國務院法制辦採納了於建嶸等有關專家的建議,刪除了這一不太妥當的條款。
當然,新版《信訪條例》並沒有無節制地擴張信訪主體的訴求權利,而是在強化中又有規範。新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類行爲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在一個法治社會,任何權利行使和保護都不能偏離法律航線和理性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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