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的文章說,目前中國刑法關於賭博罪的處罰規定偏輕,已不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對刑法進行修正。
文章說,現行刑法對賭博罪的量刑沒有檔次之分,只要構成賭博罪,不論情節多麼嚴重,賭博金額多高,條款中只有一個量刑檔次,且法定最高刑偏低,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打擊效果。附加刑中沒有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使得賭博的風險成本偏低。
爲此,文章建議對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有關賭博罪條款進行修正,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增設一個量刑檔次,在附加刑中增設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規定,即規定爲“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文章認爲,這樣規定,既能充分發揮打擊效果,又能使有關人員在經濟上、政治上付出沉重代價,使其不敢犯,從而有效遏制賭博滋長蔓延的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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