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某駕校練習場地三面有溝卻沒有護欄,教練讓學員單獨駕車練習卻沒有隨車指導,致使年輕的女學員駕車操作失誤衝下水溝,造成面部嚴重損傷。日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某駕校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0000餘元。
原告訴稱,原告於2003年4月初在被告處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同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原告與其他學員按照教練的要求依次練習揉庫、倒杆。該練習場地前方有一水溝。當時教練在車下指導,輪到原告上車練習時,因教練不在車上給原告造成心理壓力,原告上車操縱設備並將該車直接開下路面落入前方的水溝致其受傷。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培訓費等費用共計65482.69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
被告本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辯稱,原告未經教練允許佩帶隨身聽單獨駕車致傷,其所受傷害並非被告侵權行爲所致,被告不應承擔全部責任。鑑於事故發生於被告處,被告願承擔部分管理責任。對返還培訓費被告不同意,對其他訴訟請求被告願根據責任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從2003年4月開始在被告處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術並交納被告培訓費1900元。同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原告與其他學員在倒杆場地依次練習揉庫、倒杆。該場地的前方、左側及右側三面有溝,前方的水溝距該場地有6至7米左右,沒有護欄。事發當日練習揉庫、倒杆時,教練讓學員依次練習,原告排第三個。教練在第二個學員練習時就沒有上車,原告練習時教練也不在車上,原告練習是教練讓其上車的。原告練習時教練未隨車指導,後原告駕車操作失誤衝下前方的水溝致傷。事發後,其他學員與駕校的一位教練將原告送到某醫院救治,被告爲原告支付了4520.08元的醫療費用,而後,原告又在本市其他醫院進行修復及整容治療,醫療費用由原告自行支付。去年6月,經本市高級人民法院醫學鑑定原告張某面部損傷的傷殘程度評定爲X級。
法官說法: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爲,在此糾紛中,被告及其教練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培訓人員,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其應對學員無教練隨車指導駕車練習的危險性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並應行使其對學員必要的保護義務。然而被告之教練允許原告及其他學員單獨駕車練習,怠於行使其應盡的注意及保護義務,對原告單獨駕車操作失誤墜溝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因被告教練的行爲系職務行爲,其後果應由被告承擔。故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爲一名完全行爲能力人,缺乏足夠的安全保護意識,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在本案中,被告應根據其過錯賠償原告合法、合理的經濟損失。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本市某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賠償原告張某訴請費用的60%,共計39289.6元,並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9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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