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東興市原市長李桂東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李桂東退出的受賄贓款人民幣73萬元、美金9890元、港幣58620元,上交國庫。繼續追繳李桂東尚未退出的受賄贓款人民幣46萬餘元。
東興市是由防城港市代管的縣級市,地處北部灣,毗鄰越南。法院一審查明,現年48歲的李桂東在1996年至2004年擔任東興市市長和東興市建市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在簽訂工程發包合同、審批撥付工程款、審批以地補償工程款以及協調有關項目徵地、拆遷和項目資金的落實過程中,先後多次收受黃某等13人的賄賂款共人民幣134萬元、美元3000元,以及各種禮金30.6萬元,港幣3萬元、美金4000元。
其中1998年至2003年,李桂東以外出考察、學習等名義,先後11次收受黃某賄賂,共計人民幣19萬元。而他給黃某的好處是多次出面讓黃某承建東興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設以及一些農產品加工項目。
2004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批准逮捕李桂東。同年8月18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桂東受賄案。9月27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東興市原市長李桂東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繼續追繳李桂東尚未退出的受賄贓款近89萬元。
一審判決後,李桂東不服,遂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上訴人李桂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其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由於李桂東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原審判決李桂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屬於量刑過重,終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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