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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一方“禁放令”應當終止
理由之一:禁放令具有片面性有民俗專家認爲,以放鞭炮易傷人、引火爲由發佈禁放令而不是想法趨利避害去引導,這種做法有一定的片面性。文化傳統雖不能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但隱藏在這種傳統或者習俗背後的卻是一種精神,這是任何物質利益無法比擬的。
理由之二:不放鞭炮年味不濃“節日裏聽不到鞭炮聲,就如同飯菜裏缺鹽一樣,讓人覺得年味越來越淡了”。蘭州市城關區的鄭先生如此感嘆。他認爲,聚會、舞龍、放爆竹、貼春聯本該是傳統春節放之四海皆準的凝聚形式。而在國內,這種傳統春節最主要的形式卻因並不十分充足的理由已被禁止,春節還有多少特色和內涵?沒有傳統意味的春節已不受青少年的歡迎,非常傳統的西方聖誕節倒使他們備受青睞,這不能不說是傳統文化的一種喪失。此言的背景是,禁放鞭炮已經34年的新加坡,從2004年1月3日起正式開禁。我國曾經採取禁放鞭炮政策的城市共有282個,時至今日已經解禁的達105個,其中包括北京、上海、青島、杭州等大城市。前不久,昆明市也宣佈今年將適度開禁,限時、限地,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禁放一方把禁放堅持到底
理由之一:放炮傷人有危險蘭州市公安局一負責人則認爲,放炮易傷人有危險,燃放煙花爆竹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容易導致人身傷害和損失事件,同時,燃放時不僅會產生碎紙屑之類的垃圾,而且還會釋放有毒氣體、導致噪音污染,干擾市民正常生活,爲了推進蘭州城區的文明,從1995年開始,蘭州市政府做出決定,禁止在蘭州中心城市燃放煙花爆竹。從“禁放”至今,由燃放煙花爆竹所造成的事故明顯下降,“禁放”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理由之二:污染環境應禁放
“我不贊成開禁,燃放煙花爆竹會造成嚴重的噪音污染和大氣污染,尤其是爆竹長時間燃放發出的噪音,可導致人的情緒煩燥,增加空氣中的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的含量。
蘭州市公安局一負責人告訴記者,全國一些省市“解禁”的衝擊,給蘭州市民在思想上帶來巨大的衝擊。對此,蘭州市人大、政府部門決定,2005年春節期間,蘭州市仍然要禁放煙花爆竹,對違規行爲,將進行嚴厲懲處。
蘭州市禁放爆竹的條令頒佈實施至今已有十年,但是近幾年,每到春節期間,爆竹聲從遠到近,從稀到密,從平房到樓房,又開始響了起來。蘭州警方每年都會在節前投入大量的警力整治燃放煙花爆竹。一面是政府頒佈的禁令,一面卻是高漲的解禁呼聲,民俗與法規之間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權益之計:開闢燃放區
日前,蘭州市公安局特提醒市民,除蘭州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個城區屬禁放區外,春節期間,紅古和三縣(皋蘭、榆中、永登)爲燃放區。紅古和三縣警方要對轄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和個體攤點進行清理整頓,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和馬路攤點。對有證經營的,要嚴格審批把關,不準從未定點的廠家進貨,不準購買、銷售摔炮、砸炮和裝藥量大的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嚴防事故的發生,確保市民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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