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以47票贊成、5票反對、5票棄權的投票結果批准了《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定》。《規定》稱:春節期間山東省可有限制地放鞭炮了,在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據大衆日報報道,《規定》將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規定的燃放期內,除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商必須定點進貨。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994年前後,青島市和濟南市先後制定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但近年來市民要求燃放煙花爆竹的呼聲日益高漲,各個“禁放”城市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也越來越多,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不斷提交“解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建議和提案。青島也於去年修改了“禁放”的規定,允許市民在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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