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自產自銷”監管部門越位錯位
記者瞭解到,違規興建別墅之風起於1994年,集中興建以2002年至2004年爲多。在近10年的時間內,有關職能部門、監管部門又是如何行政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尤其是作爲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土地,更是嚴格禁止買賣。然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種受多重保護的“禁地”,在蓮花林場居然被當成了“農業特產品”,可以“自產自銷”。
費盡周折,記者獲得了一份業主提供的購地合同和一張繳款發票。兩份加蓋了“國營九江市蓮花林場”大紅公章的土地轉讓協議書明確規定:丈量後的土地屬購地者永久性使用,所購土地範圍內的毛竹、樹木屬購地者所有。林場將積極配合協助購地者辦理土地使用證、建房證等手續。
更爲荒唐的是,賣地者蓮花林場對購房者開具的繳款發票,竟然是1997年度的“江西省九江市農業特產品自產自銷發票”,開具的時間爲“2003年8月11日”。購貨單位變成了“胡某”;品名是“土地青苗補償費”;金額爲“31200元”。
對於這樣肆意的賣地行爲,蓮花林場原場長潘明銀解釋說:“不管是哪個頭頭給我打招呼,賣地我只認錢,只要價錢可以我就賣給他。我生在這片土地,我愛這片土地。”
僅僅憑一紙購地合同,也不足以導致這一地區搶建別墅成風。稍有常識的人都知曉,即使是普通用地,正常的建房手續,也需要經規劃、國土、城建多個部門的層層審批,更何況是在廬山風景區範圍內建房。按規定,當地職能部門是沒有這個審批權限的。
那麼,這些職能部門又是如何“履行”各自職能的呢?在廬山蓮花洞景區違規建成和在建的別墅中,記者調查發現,多數業主僅憑一紙“土地轉讓合同”就開始大興土木,也有的已經“手續完備”,規劃、國土、城建等職能部門都已層層審批。
記者在獲得的數份《城鎮個人建造私有住宅申請表》中看到,與建房審批有關的土地、房產、建設等四個部門的審覈意見均爲“同意建房”且加蓋了公章,但是簽署意見時間、審批次序顛倒混亂。
事實上,在風景區亂建房的現象並非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一些部門甚至多次“過問”。據潘明銀介紹,土地、林業等部門就多次來查過,有的不下幾十次,但後來都不了了之,有的也只是“罰點款而已”。而當地一位建房戶反映,其實有些手續辦起來並不難,只是覺得土管部門辦證幾千元的收費太貴,不願去辦而已。
據瞭解,在媒體曝光之前,廬山區國土局於2002年4月即開始了調查,在2003年的土地市場清理整頓期間,對其中部分用地補交了各種土地規費後並經林業部門作了處罰處理。然而,針對非法轉讓的土地,廬山區國土局卻爲14戶共6.5畝越權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廬山區建設局爲12戶越權辦理了規劃審批手續,致使部分違規建房戶的行爲“合法化”。
在幾天的調查採訪中,記者也聽到當地一些幹部、違規建房業主說,媒體不應窮追不捨,“這裏雖然在廬山風景名勝區範圍內,但不是廬山牯嶺”,在蓮花洞建房沒什麼大不了的。有的人甚至認爲,查處深了會影響地方形象。
中央黨校研究員曾業鬆說,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建別墅,不僅違反了國家嚴格保護耕地、林地的有關法律法規,也背離了共產黨員、領導幹部保持先進性的要求。公民應遵紀守法,作爲黨員幹部,不論職務高低,更應遵紀守法,而不是追求豪華,貪圖享受。這一事件凸顯出加強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對於廬山濫建別墅問題的深入發現及查處情況,“新華視點”記者將進一步追蹤報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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