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行人違章被撞機動車要負部分責任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公佈,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條例(草案)》最大亮點:吉祥號機動車牌可有償選號有償使用,所得款項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一規定爲全國首創。此外,它還規定“電動自行車可否上路,由各地地級以上市政府批准”。
對車輛和駕駛人作出新規定
《草案》明確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安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應當登記。“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並禁止上道路行駛的,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報省政府批准。”
機動車牌號可有償選號。有償使用的機動車號牌號碼不得超過全部數量的20%
總重量大於3500千克的貨車和掛車後下部安裝防撞裝置
用人單位僱用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要求被僱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
對交通弱者作了保護性規定
機動車遇交通弱者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中小學校車噴塗黃顏色,貼標誌;其他車避讓校車
規定12歲以下兒童不得在機動車前排座位乘車
交通事故處理上細化上位法
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爲了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今天決定將《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公佈,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單位和個人可以就《條例(草案)》充分發表意見。
有關意見可以在2005年3月1日前通過信件、電子信件和傳真等方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編:510031);或送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地址:廣州市新市鎮尖彭路388號(郵編:510440),郵箱:ts@gdgajj.com,傳真:020-83135281、36220820。
今天上午,本報記者採訪相關交通管理者,請他們對《條例(草案)》反映出的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條例(草案)》立法依據
2004年5月1日,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體系有了很大改變,有必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等授權,在總結多年來的交通管理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當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具有廣東省特色、符合廣東省實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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