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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燈處是連夜審訊蔡豪文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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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豪文 |
2月7日,公安部A級通緝令通緝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蔡豪文被押解回吉林。蔡豪文擔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不到一年,先後27次到鄰國賭場參與賭博,其中24次是私自出境。
2004年1月至11月,蔡豪文在擔任延邊州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副縣級)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挪用公款276萬多元、借用所轄運輸企業資金75萬元,共計351萬多元。其間,蔡豪文通過延邊州一口岸27次出境到鄰國英皇賭場參與賭博,將上述資金揮霍一空,事情敗露後畏罪潛逃。
據延邊州交通局局長崔哲雲介紹,蔡豪文27次出境中,只有3次是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因公出境,其他24次都是自己以休閒遊的方式進入鄰國。而蔡豪文這些私自出境大多是在工作時間,因其沒有申報,主管部門對這些情況均不知曉。崔哲雲是在接到舉報後,才知道了蔡豪文私自出境的有關情況。他承認,這是主管部門在管理上的失誤,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境管理工作不重視產生的後果。
國家有關部門2003年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繫機制,制定責任制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遺憾的是,這一規定在地方並未真正落實。
延邊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處長李永學分析,蔡豪文案件反映出在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上,用人單位、公安、邊檢、海關、旅遊等部門在合作中存在相互脫節的現象,沒有形成統一協調的工作機制。
一名國內的個體經商人員是鄰國英皇賭場的常客,他在那裏遇到過私自前去賭博的領導幹部,在賭場外面也能看到有很多公車。據他介紹,這些領導幹部一般週五去,週六下午或下週一早上回去。邊檢、海關等部門對這些人員管理很鬆,有的領導不用帶身份證都能過去,還有的通過造假證、冒名頂替過去。
延邊紀委副書記甄玉蘭也認爲,對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監督過於薄弱,造成了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隨隨便便的局面。而且國家工作人員在通過旅遊等方式出國(境)時往往不暴露身份,有關部門難以發現,介入管理和查處的機會微小。
但亡羊補牢尚不爲晚。據延邊州旅遊局局長金三男介紹,1月14日,延邊州公安局和州旅遊局聯合下發了緊急通知,即日起對延邊州邊境旅遊市場整頓規範。今後,公務人員通過邊境旅遊進行公務、商務考察的,實行審批制度;黨員幹部需要出境的,必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逐級審批。
延邊州紀委、監察局黨風廉政建設辦公室主任李敬民介紹,蔡豪文案件發現後,州紀委、監察局目前正對出境人員進行全面調查,主要調查全州科級以上幹部以休閒遊方式出境的情況,對到境外賭博的幹部要進行嚴懲,同時也對沒有進行因私出國(境)申報的國家工作人員情況進行清查,將視情節的輕重進行處理,以維護黨紀政紀。
昨日,2005年農曆臘月二十九的傍晚,延邊州人民檢察院東側二樓,三扇臨街的有鐵柵欄的窗口燈光明亮。就在這個房間,延邊州檢察院反貪部門連夜審問了當日傍晚被押解回延吉的公安部A級通緝犯蔡豪文。
蔡豪文昨被押回延吉
2月6日,被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懸賞5萬元全國通緝的延邊州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蔡豪文,出逃了80天之後,在北京—長春—哈爾濱的火車上落網。記者從公安部瞭解到,當晚,北京鐵路公安局在遼寧錦州市將犯罪嫌疑人蔡豪文移交給吉林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公安部派員主持了移交工作,並慰問了參與抓捕工作的值乘民警。
7日上午,在延邊州人民檢察院4名反貪小組成員的押解下,蔡豪文乘檢察院一輛車牌號、車型號均爲4700的警車從長春返回延吉。當日傍晚時分抵延。
夜審蔡豪文全程錄像
延邊州檢察院副檢察長範寶坤錶示:在蔡豪文到達前,州檢察院有關部門已準備好審訊室,連夜施行審訊,並全程錄像有關審訊經過。範寶坤說,目前案情的關鍵在於通過審訊,瞭解來龍去脈,覈實相關情節及數據。現在人們對整個案情的瞭解,多半來自猜測,尤其是案件涉及的15筆錢款來自哪裏?花在何處?都需要與蔡豪文本人一一覈實。另外,還要搞清是否還存在一些相關問題,還涉及什麼人?
延邊檢察院確認蔡豪文屬主動投案
採訪過程中,延邊州檢察院有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年關將至,本就是離家在外的人最思鄉的時候。A級通緝令的下發,給整整逃亡了80天的蔡豪文帶來很大觸動。當時身在北京的蔡,給延邊州檢察院相關部門打來電話,表達了自己投案自首的想法。並準備乘坐北京—長春—哈爾濱的列車,回延吉投案。延邊警方瞭解情況後,立刻聯繫鐵路警方。據瞭解,蔡豪文乘坐的列車進入遼寧省地界,抵達錦州附近路段時,蔡豪文向乘警主動投案,隨後被帶到長春。
檢方稱蔡豪文量刑可能少於15年
採訪中,延邊州檢察院一位處長告訴記者,從蔡豪文的整個犯罪過程看,如蔡豪文如實交待犯罪事實,量刑應該不會超過15年。
範寶坤副檢察長說,蔡豪文主動投案行爲成立。但投案與自首是有區別的,主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且願置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實的行爲。主動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歸案的一種形式,也是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但能否成立自首,還應具備“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這一條件。如果僅主動投案,而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那麼,在量刑上也不能適用從輕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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