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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新聞記者管理規範新聞採編活動
新聞出版總署公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公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對記者證的發放、使用、管理和記者站的設立、登記備案、業務範圍等都作出相應規定。此舉是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管理、規範新聞採編活動、依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的重要舉措。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制定,旨在規範新聞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採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衆的合法權益。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我國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記者證,證件名稱爲“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採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這個辦法對記者證的審覈與發放、使用與更換、監管與責任等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強調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採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也特別指出,新聞記者證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非職務行爲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和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根據這個辦法,新聞採編人員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離開本新聞機構或者採編崗位,新聞機構應及時收回其新聞記者證,並立即向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指出,被採訪者以及社會公衆可以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新聞採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覈驗網絡系統”驗明新聞記者證真僞,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違法違紀行爲予以舉報。
而爲了適應報社開展新聞業務的需要、維護記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制定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強調,報社記者站是報社根據新聞採訪需要在其登記地以外地區設立的從事採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此外,報社也不得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
根據新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只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並獲得報紙出版許可證,同時有新聞採訪業務的報社,可以因採訪所需申請設立記者站。教學輔導類報紙、文摘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等不得設立記者站。申請設立記者站的報社必須具備有效管理記者站的條件和能力,同時,記者站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需有維持日常工作的資金來源;派駐記者站的記者須是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的報社專職人員。
這個辦法特別指出,記者站不得設在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得兼任記者站工作。
這兩個管理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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