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報紙重要的新聞和信息來源,報社在一些地區設立記者站是爲了採訪的需要和便利,但目前一些報社的記者站卻成了新聞採訪、報紙發行、廣告經營三位一體的機構,很多駐站記者成了發行員、廣告員。針對這一現象,新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報紙出版單位必須嚴格實行新聞業務和經營業務兩分開,記者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
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說,目前,少數報社的記者站採編業務與經營業務不分,利用記者站搞發行、拉廣告、跑贊助,有償新聞屢有發生;一些記者站設在地方黨政部門,公務員兼任駐站記者,利用職權攤派發行或其他經營活動問題嚴重;此外,一些採取境外註冊、國內運作等形式非法出版的報刊,其非法設立的記者站大肆從事坑蒙拐騙等違法活動。上述現象,基層單位和羣衆反映強烈。這些問題正是新辦法的管理重點。
如他所說,新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對報社記者站的設立、職能、駐站記者、年度審覈等做了詳細的規定。
首先,重申記者站僅限於從事新聞採訪業務活動。《辦法》嚴格規定,記者站的工作職能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采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不得利用記者站名義從事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以及其他經營活動。
其次,對記者站的建站條件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要求,除以往要求的有符合規定的設站範圍、建站理由、固定的辦公場地和充足的資金,並經報社主管單位同意外,還規定記者站的駐站記者必須是具備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新聞採編人員資格條件的專職人員,記者站駐站記者不得超過5人等。
三是明確規定記者站屬於報社的派出機構,不得設在或變相設在黨政部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記者站工作。
四是規定記者站應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登記機關年度審覈,未通過年檢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新《辦法》還對記者站違規行爲設定了罰則,使每一條管理規定都有與之相應的處罰條款。不僅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而且有利於各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辦法》還規定,對於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記者站或從事採編業務的辦事處、通聯站、發行站等,一律作爲非法記者站予以取締,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針對記者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新聞出版總署在2004年曾開展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全國共停辦和註銷登記記者站642家、暫緩登記176家、取締非法記者站73家。
這位負責人認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僅有利於各級行政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記者隊伍和新聞採訪活動的管理,有利於新聞機構依法運行,也有利於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切實維護基層單位和羣衆的切身利益。他希望並要求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各新聞機構主管單位、各新聞機構認真負責地及時處理各界羣衆的舉報投訴,羣衆反映的記者或記者站違規違紀問題,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違規違紀記者或記者站的名單將在“中國記者網”上向社會公佈。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新聞記者證或註銷其記者站登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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