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今早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繼續審議。這部即將誕生的地方性法規,對上海市民究竟意味着什麼呢?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黃鈺就《規定(草案)》進行了一番詳細闡述和解釋。
由於去年5月1日正式實行的道路交通法第76條,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較爲原則,各方存在不同理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道路交通法在本市的實施。爲此,根據上海實際需要,市人大、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公安局聯合組成了專門的起草工作小組,自去年12月8日起開始了《規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法律優先照顧弱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涉及的公民權利有二:一方是生命健康權,另一方是道路通行權。生命權顯然大於通行權,因此,規定草案首先強調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以往,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考慮到法律應優先照顧弱者,向弱者進行適當的傾斜,此次草案分別將賠償比例提高到了80%、60%、40%。
責任限額測算有依據
那麼,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爲何定爲4萬元呢?黃鈺表示,這是根據上海的實際情況測算出來的。
依據上海行政部門以往默認慣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司機無責,出於人道主義精神,一般賠償受害方10%的損失。
去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實施《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據這一司法解釋,上海的某位城市居民一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最高可獲40萬元賠償。而40萬元的10%恰恰是4萬元。同時,根據多年來上海市交通事故的賠償統計,以往上海85%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賠償損失不超過4萬元。因此4萬元成爲一個臨界標準。
黃鈺說,作爲法定的強制保險制度,今後國家將對保險責任限額進行統一規定,目前國家正在醞釀出臺的相關規定中,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也爲4萬元,上海的這一規定,也將有利於今後與國家法規進行銜接和統一。
受害方所得多於以往
儘管賠償比例與過去相似,但規定草案一旦出臺,受害方所得賠償將多於以往。
黃鈺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賠償與原來相比,提高了一倍,死亡補償費賠償最高年限由10年調整爲現在的20年,賠償標準從最低生活水平費變爲人均可支配收入;藥費賠償取消了只限在公費醫療藥品範圍的限制;新增了康復費、整容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
依據這一標準,上海一城市居民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將有望得到90萬元左右賠償。
由於賠償標準比以往提高,所以實際上,受害方所得賠償將比以往多。但黃鈺強調,這一規定草案也僅僅是給有關部門在執法時提供一個客觀的尺度和標準,由於交通事故賠償屬於民事賠償範圍,所以最終的賠償數額還在於雙方的協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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