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目前存在對受賄者處罰重而對行賄者處罰輕的狀況。”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在任建明看來,這主要是因爲“我國立法的主導思想認爲,受賄者一方擁有權力,能製造索賄的機會,一般是主動的,而行賄者多是被動的。但現實情況很複雜,行賄者屬於主動的和被動的都有”。
中央編譯局一直研究公款行賄的何增科教授也認爲,目前客觀上對行賄者打擊的力度不夠。“反腐敗同樣是有成本的,首先要打擊的是社會危害大的犯罪行爲。目前的賄賂案中,公款行賄佔了很大比例。由於公款行賄的錢是單位的,並沒有直接涉及到某個具體的個人利益,大家對其痛恨的程度要輕得多”。
任建明認爲,反腐敗應該從打擊行賄和受賄兩方面同時進行。“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只要受賄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但實際涉案金額往往要大得多,在處理時也有一些靈活性。例如,根據某個案件的情況規定在多少金額以下就不再追查,這樣往往減輕了處罰。”任建明指出,要把一個案件涉及到的所有金額都查出來非常困難,往往只能查出其中的五六成。對於法律規定的“5000元”起點,任建明認爲有漏洞,“行賄者可以規避,一次不能超過5000元以上,每次都控制在5000元以下”。
據任建明介紹,目前我國公共權力對市場干預較大,從而出現企業“不找市場而找市長”的情況,“反腐敗應該針對所有公共資源,不能某一類公共資源有一個規則,而別的公共資源有另外的規則”。
“現在查出的案件有些並沒有進入司法程序,而只是按黨紀、政紀處分。”任建明說,“從反腐敗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來說,只要構成職務犯罪,都應進入司法程序。”
據何增科介紹,公款行賄所佔比例相當高。河南省檢察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2002年審理的賄賂案中,公款行賄高達60%多;山東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2003年審理的賄賂案中,公款行賄比例更高達82.7%。
何增科認爲,目前最主要的公款行賄領域還是跑項目、跑資金。“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存在着權力被往上收的現象,財權、人事權都高度集中在上一級行政部門手中,這就導致下一級權力不完整。這樣,下級形成了公款賄賂大競賽的潛規則,誰出價高誰獲勝,扭曲了資源分配的規則。”何增科認爲公款行賄的主體是國有企業。“當很多私企、外企都給回扣的時候,國企如果不賄賂官員,就很有可能失去競爭機會。”
對公款行賄的源頭,任建民認爲就是公共權力、政府官員的干預範圍太大、程度太深,“幹部選拔應該是優勝劣汰,但實際往往不是這樣,官場上升官要行賄,保住官職也要行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