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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32號國務院令,頒佈《電力監管條例》,新華社25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
《條例》共分六章37條,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爲了加強電力監管,規範電力監管行爲,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的。
《條例》指出,電力監管的任務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
《條例》指出,電力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條例》明確,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爲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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