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領導一般不爲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爲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昨天,首都之窗全文轉發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對市政府各部門及組成人員作出工作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在2005年1月4日召開的第71次市長辦公會議上修訂通過。該《規則》共分爲14章,分別對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制度,內事、外事活動制度,調查研究制度,作風紀律等方面作出規定。
作風紀律
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規則》在作風紀律方面要求,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區縣和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爲,要嚴肅查處。
內事活動
題詞、作序要經審批
此外,在內事活動制度中,《規則》要求: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準超標準接待。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爲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爲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
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舉辦活動,一般不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應報市政府批准。
行政監督
設立新聞發言人
另外,《規則》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羣衆的監督。
在加強行政監督中要求市政府及各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加強政府信息披露和宣傳工作。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佈政務信息,便於羣衆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羣衆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爲實施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