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張浩):3月3日上午,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直轄市的消費者協會(消委會)聯合致函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網通)、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電信)四大電信公司,正式向其遞交《關於電信卡過期,餘額應退還消費者的函》。四直轄市消協(消委會)在函中提出,電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預付費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若卡中有剩餘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經營者不予返還,隨意侵吞卡內金額構成了不當得利。
京津滬渝四直轄市消協(消委會)提出,近兩年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的消費者協會(消委會)和全國的一些省市消費者協會都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電信卡金額不退”,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2004年,全國消協系統也對這一典型的不平等條款進行公開點評,並將點評意見向電信企業進行了溝通和反饋。但是,有關電信企業至今對此問題仍未作出積極反應。今年2月24日,國家信息產業部發出的《關於治理當前電信服務熱點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強調,電信卡有效期過後,卡內仍有餘額的,各電信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京津滬渝四直轄市消協(消委會)在向四公司發出的函中提出如下意見:
一、電信卡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着購卡人與電信企業之間訂立的一種電信服務合同。因此,有關電信卡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電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預付費合同。電信卡上標註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持卡消費者而言,對於已享受的服務可從預付款中扣除相應費用;對於並未享受的服務則無付費義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義務終止。卡中如有剩餘金額,則要承擔返還義務,經營者隨意侵吞卡內金額構成不當得利。
三、電信卡上載明的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作爲格式條款的擬定者,電信企業必須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採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對方要求履行說明義務;當雙方對某條款的理解產生歧義時,應作出不利於格式條款制定方的解釋;尤其是,格式條款提供者利用其優勢地位,隨意免除應盡義務、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致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應視爲無效。目前,市場上的電信卡雖有不同面值、不同種類可供挑選,但在過期後卡內餘額處理問題上,消費者卻沒有選擇餘地和協商可能。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和消費者主動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推定他人“放棄號碼和所封存的餘額”,是逃避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
四、電信卡打折的經營風險不得轉嫁給消費者。電信卡打折銷售是電信市場自身運行不規範、電信運營商相互不正當競爭的結果,其風險理應由經營者自己承擔,而不能向消費者轉嫁,更不能以此爲由拒絕退餘額。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採用明折明釦、卡上標註打折印記等方式來規範企業經營行爲,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電信卡餘額不退”並非國際慣例。據向部分國外消費者保護組織調查瞭解,在電信卡問題上,有些國家的企業根本不設置有效期,有些則允許通過其它方式消費卡內餘額,對此並未形成所謂的“國際慣例”。
京津滬渝四直轄市消協(消委會)認爲:電信卡到期後服務的終止與卡內金額的歸屬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卡內餘額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並願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電信運營商應扣除相應成本後歸還給消費者,或採取經消費者同意的其他方案。如果消費者願意轉存,電信運營商應予同意,並應不附帶顯失公平的限制條件。
京津滬渝四直轄市消協(消委會)呼籲各電信企業“要從解決羣衆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問題入手”,針對“電信卡餘額不退”等突出問題,認真落實國家信息產業部《關於治理當前電信服務熱點問題的指導意見》精神,認真傾聽廣大消費者的呼聲,提高企業誠信服務的意識,使電信卡餘額的歸屬問題能早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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